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4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ay091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求助~~土地法大意
下列何种情形得为更正登记?

(A)登记权利人应为张三,而误登记为李四

(B)应为地上权设定登记,而误为地役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6 23:55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下正解出来了,那就把我原本写的删除,免得误人子弟阿......!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1-10-09 19:56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8 18:03 |
e19840111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土地登记之更正:
一、实质要件:
    (一)须因登记错误或遗漏
    (二)须不妨害原登记之同一性:指更正登记后,登记事项所示之法律关系应与原登记相同,不得变更。
          登记之更正,有无妨害原登记之同一性,须视更正后与原登记者,是否同一土地、同一权利种类及同一登记权利人而定。
          (参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七二号判例)
二、形式要件:
    (一)须由登记人员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须于登记完毕后申请
    (三)须以书面向上级机关申请核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9 00:10 |
ray091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求助~~土地法大意(关于更正登记)(已解决)
感谢楼上两位大大的说明,

我已经了解为什么答案是D了

另外依e19840111大大的说明,

我在内政部地政司的地政法规查询系统查到更正登记法令补充规定


希望对有同此疑问的人有所帮助 再次感谢~~

[/td][/tr][/table][/td][/tr][tr][td]
[/td][/tr][tr][td] 第 10 点[/td][/tr][tr][td]法院之确认判决不得作为执行名义,故不能据以办理登记名义人更正登记。[/td][/tr][tr][td][/td][/tr][tr][td]
[/td][/tr][tr][td] 第 11 点[/td][/tr][tr][td]同一门牌及建号之多层建物分层登记为不同所有者,所有权人检附户政机关增编门牌之证明及建物所有权状办理更正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分层编列建号更正之,如无法增编门牌者,得迳以原门牌为之。[/td][/tr][tr][td][/td][/tr][tr][td]
[/td][/tr][tr][td] 第 12 点[/td][/tr][tr][td]部分继承人,就被继承人之土地,申请为公同共有之登记或因强制执行,由债权人代为申办继承登记后,该继承人中如确有合法抛弃继承权者,得由利害关系人办理登记名义人更正登记。[/td][/tr][/table]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9 13: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6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