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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momi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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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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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討論] 有關行為人酒駕與肇事逃逸問題
請問各位高手
若甲因為酒醉駕車而肇事,導致乙重傷(救助有實益),卻逃離現場,最後乙死亡,請問如何競合?

我了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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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18:2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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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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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與284=想像競和---185-3
294II與185-4=94台上2421判決---294II
185-3+294II=數罪並罰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0:56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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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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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1.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2.過失重傷罪
3.肇事逃逸罪
4.遺棄致死罪
5.不作為殺人罪

1+2+(3+4+5)=> 1+2+5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3:10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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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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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有錯請多包含



(1) 185-3+284I或II ====>想像競合

(2)逃逸時的主觀想法:
 具有過失---->294II
  具有故意---->15,271

(3). (1)部份從一重處斷與(2)數罪併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3:14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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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三個臭皮匠..ㄧ個諸葛亮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08 17:06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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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185-3、185-4及284條的「行為」都是不一樣的,
所以1、2、3這三個罪,根本只有可能數罪併罰而已,怎麼可能會是想像競合呢(根本不是一行為呀)?
(除非是很極端的例子:車子一發動起步,馬上就撞到人,這樣185-3及284才有可能想像競合)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8-12 18:31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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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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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這一題見解有不一樣,PO文都還活著~~繼續表情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7-06 20: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85-3與284=想像競和---185-3
294II與185-4=94台上2421判決---294II
185-3+294II=數罪並罰

請教大大,競合及不作為殺人罪??看法~~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08 17: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三個臭皮匠..ㄧ個諸葛亮

哪有這詞~~是三個門外漢勝過一隻豬~~
YOUR ANSWER???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7 14:44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4:2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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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07 14: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A~A~
這一題見解有不一樣,PO文都還活著~~繼續表情



請教大大,競合及不作為殺人罪??看法~~



哪有這詞~~是三個門外漢勝過一隻豬~~
YOUR ANSWER???

不作為殺人罪的選擇(也就是說他到底要不要出現),是以行為人離開的時候
有沒有殺人犯意,如果題目沒交代清楚,那麼我們只能透過防止生命遭致侵害
的危險狀態去追究行為人的行為,也就是儀器罪,再且加上到交條例與刑法15
條二項,符合294依法令具備扶助/保護之純正身分,所以適用294去勢論!

至於185-4的立法意旨,他是參酌294的立法.......所以兩者都出現,一者需不見
,只是實務見解上又認為,既然185-4沒有加重結果犯,所以,若是有加重結果
的出現,要以294-II取代185-4去適用!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5:26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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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像喜歡炒冷飯~~
這一題,我的看法跟Dragon-Q大大的看法相同
+1~~~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07 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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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7 15: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作為殺人罪的選擇(也就是說他到底要不要出現),是以行為人離開的時候
有沒有殺人犯意,如果題目沒交代清楚,那麼我們只能透過防止生命遭致侵害
的危險狀態去追究行為人的行為,也就是儀器罪,再且加上到交條例與刑法15
條二項,符合294依法令具備扶助/保護之純正身分,所以適用294去勢論!

至於185-4的立法意旨,他是參酌294的立法.......所以兩者都出現,一者需不見
,只是實務見解上又認為,既然185-4沒有加重結果犯,所以,若是有加重結果
的出現,要以294-II取代185-4去適用!

嗯~~我的看法是因題目有提到有救助實益,所以才會論不作為殺人。 第二段是常識所以一樣。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7 15:2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你好像喜歡炒冷飯~~
這一題,我的看法跟Dragon-Q大大的看法相同
+1~~~

能把冷的炒熱,這也不錯。你不喜歡炒飯嗎??

會把此題重提是有其意義的。
就185-3......
下面是引用 風天 於 2011-08-12 18:3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我想185-3、185-4及284條的「行為」都是不一樣的,
所以1、2、3這三個罪,根本只有可能數罪併罰而已,怎麼可能會是想像競合呢(根本不是一行為呀)?
(除非是很極端的例子:車子一發動起步,馬上就撞到人,這樣185-3及284才有可能想像競合)
我得想法跟上面相同,雖然學者見解是想像競合(185-3+284),所以想聽聽你們的感覺啊~~
該不會感覺良好~~不沾一點痕跡~~表情
----
哈哈~~其怪我上網查的法條竟有185-3第二項 SORRY~~表情
COW~~這是新的修法啦~~11/8通過的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7 17:42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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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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