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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共同正犯問題(一)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1-01-16 12:02 發表的 : 2,6551980
一.甲和丙出於共同殺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對乙大笑三聲並說出下毒之事實。乙死
要面子,謊稱自己早已視破,並掉包成沒毒的飲料。甲和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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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8 0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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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請教一下:
1.共同殺乙故意,有犯意聯絡:
→為什麼『共同』+『故意』=犯意聯絡?
以本題來說:
甲在A地,丙在B地都有想殺乙的故意→算不算共同?算不算犯意聯絡?
2.甲為第一次行為,丙為第二次行為,有行為分擔:
→為什麼兩個人的行為可以叫做行為分擔?
行為分擔不用在犯意聯絡的決議範圍嗎?
如果應該在決議範圍,本題行為分擔的範圍是不是應該只在『甲和丙出於共同殺乙之故
意,由丙在乙的飲料中下毒』?
如果行為分擔不用在犯意聯絡的決議範圍:那麼所有的對客體的前後侵害法益行為都應該可以成立行為分擔囉?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1-01-28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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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28 09: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請教一下:
1.共同殺乙故意,有犯意聯絡:
→為什麼『共同』+『故意』=犯意聯絡?
以本題來說:
甲在A地,丙在B地都有想殺乙的故意→算不算共同?算不算犯意聯絡?
2.甲為第一次行為,丙為第二次行為,有行為分擔:
→為什麼兩個人的行為可以叫做行為分擔?
行為分擔不用在犯意聯絡的決議範圍嗎?
如果應該在決議範圍,本題行為分擔的範圍是不是應該只在『甲和丙出於共同殺乙之故
意,由丙在乙的飲料中下毒』?
如果行為分擔不用在犯意聯絡的決議範圍:那麼所有的對客體的前後侵害法益行為都應該可以成立行為分擔囉?
以上敬請指導~~


感謝 sierfa 回覆,
如此的回答很有道理
也讓我能感受到若題目僅僅提及共同之問題

但是我在想當初出題者,應該是有意思要我們寫到共同正犯
然而有高人問我為何是共同正犯
我個人怎麼想都想不出來為何不是,
不過聽到 sierfa 的說法,也就覺得原來是這裡的問題

那我再提及一下原題中,
第一次行為,有提及"甲丙共同殺乙故意",
第二次行為,又提及"甲丙聽信後",
算不算前後均有犯意聯絡之意,當然我覺得 sierfa 所言也不無道理,亦可資參考。

那有關行為分擔部份
因為題意不明是否在決議範圍,這我應該使用假設在決議範圍內
謝謝指出這重要假設前提。

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讓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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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8 1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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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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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再請問一下:
既然『因為題意不明是否在決議範圍』,
大大是用哪一事實或理由推論『應該使用假設在決議範圍內』??

又既然『因為題意不明是否在決議範圍』,即事實認定不明;
是否應依罪疑為輕認定???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1-01-28 18:19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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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學者說 有犯意聯絡 又有參與的客觀 +主觀 一定是共同正犯
按老師的說法 大部分的共同正犯 的實務題 最長出的是身分犯的共同正犯 是否符合刑28條 或者是用刑31條的觀念判斷
依題例 甲與丙一定是共同正犯
又雙方的劑量不足 合謀才能造成以之死亡結果 這又牽扯到 兩大理論的論述 相對因果關係與客觀可規則性

請高手指點 小弟愚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8 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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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還是感謝 sierfa 回覆
可能,我的敘述不明
所以,再為說明發問之原因
----
話說,此題(下稱本題)係他文內三題組之一題,摘錄過來發問
原先,原文主題為因果關係,依其前後題意,本題吾認為應為共同正犯
但是,因為有高人疑惑是否成立共同正犯,故於此另開文發問
所以,本文只討論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因此,前後可能無法連貫,實感抱歉
但是,我想也不能因為題組而為藉口
因為,形式上本題就是能成為單獨的一題,
敬請,不吝賜教,並予陳明
----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28 18: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再請問一下:
既然『因為題意不明是否在決議範圍』,
大大是用哪一事實或理由推論『應該使用假設在決議範圍內』??


既是,假設,應該就不用事實或理由推論,
因為,推論,就是依法理或經驗推論,
然而,假設,就是若具某關係或事實,
當然,依題文,是否能假設,那就見人見智
其實,前篇我的回覆,就應該修正如下
----
若是,成立共同正犯之答案
----
第一次行為,"甲丙共同殺乙故意",有犯意聯絡,"由甲為下毒行為",具行為分擔,
第二次行為,"甲丙聽信後",具犯意聯絡,"於是甲又為下毒行為",假設決議由甲為行為分擔,
依犯罪支配理論,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28 18: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又既然『因為題意不明是否在決議範圍』,即事實認定不明;
是否應依罪疑為輕認定???


sierfa 所言極是,依 sierfa 見解可能應該修正如下
----
第一次行為,"甲丙共同殺乙故意",有犯意聯絡,"由丙為下毒行為",具行為分擔,
依犯罪支配理論,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第二次行為,"甲丙聽信後,於是甲又為下毒行為",因為題意不明是否在決議範圍,
依罪疑為輕,甲為殺人既遂罪之正犯,丙為殺人既遂罪之幫助犯
----
寫到這,不知道有沒有發現問題

我再重新寫一次答案,就可知道我在說什麼了
----
甲之部分
----
甲有殺乙之故意,兩次下毒行為乃時空密接的一行為,具累積的因果關係,侵害乙生命法益
是以,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
丙之部分
----
甲丙共同殺乙故意",有犯意聯絡,"由丙為下毒行為",具行為分擔,
依犯罪支配理論,成立共同正犯
另後,"甲丙聽信後,於是甲又為下毒行為",此時雖僅甲為之,
然而,仍於甲丙殺乙之犯意聯絡範圍內,亦無共犯脫離或中斷或中止行為
是以,共同正犯之甲殺人既遂,丙亦殺人既遂
----
縱上,甲丙為共同正犯
----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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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9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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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sedward 於 2011-01-28 21: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基本上 學者說 有犯意聯絡 又有參與的客觀 +主觀 一定是共同正犯
按老師的說法 大部分的共同正犯 的實務題 最長出的是身分犯的共同正犯 是否符合刑28條 或者是用刑31條的觀念判斷
依題例 甲與丙一定是共同正犯
又雙方的劑量不足 合謀才能造成以之死亡結果 這又牽扯到 兩大理論的論述 相對因果關係與客觀可規則性

請高手指點 小弟愚昧


哇,好法感啊,哈哈,我也是這樣覺得耶
不過若有論述過程那更好耶
分析結構如下

大前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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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學者說 有犯意聯絡 又有參與的客觀 +主觀 一定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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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快幫幫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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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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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我喜歡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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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例 甲與丙一定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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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還是很謝謝大力支持共同正犯的答案
不過若是能再幫想想補上『空白』之處的理由,就更好了
上一篇我想了有快兩小時耶
天啊,我是不是應該封電腦啊,
這個文字電玩太好玩,太恐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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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9 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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