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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蘭容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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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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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考題解或惑
甲出資向乙購買A屋,並與丙約定,借用丙的名義,
將A屋登記在丙的名下,並明示丙不得任意處分A屋。
丙將A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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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30 17:03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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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納蘭容若 於 2010-09-30 17:03 發表的 民法總則考題解或惑: 到引言文

甲出資向乙購買A屋,並與丙約定,借用丙的名義,
A屋登記在丙的名下,並明示丙不得任意處分A屋。
丙將A屋出售給知情的丁,並辦妥A屋的所有權移轉
登記。請就此等事實,說明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
.......


1.依題意,甲雖然將A屋登記於丙的名下,但是與丙之約定為借用名義,
因此,依據民法s87 II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
由此可知,丙對於A屋並無處分權.

2.然而,丙卻將A屋出售與知情的丁,依據民法s11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其中,丙出售丁A屋之債權行為並不因丙無為無權利人而無效,但其辦妥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物權行為 ,需經
有權利人,即甲之承認始生效力,因此,丙與丁之間的買賣行為(債權行為)有效,但所有權登記行為(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3.由於,丁於事前已知悉丙為無權利人,因此,丁尚不得依據民法s801,948 主張善意取得A屋的所有權.
因此,依據s115之解釋,非經甲之承認,丙所為A屋所有權移轉效力未定.


以上,還請指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01 08:26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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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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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對大大指導的虛偽意思這題有些問題,是不是可以請大大再補充些說明。謝謝~~
1.請問是依據哪一個事實得出甲丙間為借用?
甲出資向乙購買A屋,"並與丙約定,借用丙的名義, "-->從這句話
將A屋登記在丙的名下

2.甲丙間約定將A屋登記於丙的名下,虛偽意思表示在哪裡呢?
表面上甲把A屋登記在丙名下,但實際上與丙約定是"借用"
依據民法s87 II ,借用有效,登記A屋行為為虛偽意思 


3.登記行為是物權行為嗎?
是的

4.民法s801,948 是動產善意受讓,為何可以用在不動產?
對不起..搞錯了是s759-1
第七百五十九條 之一   (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動效力 )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5.丙所為A屋所有權移轉效力未定....,
所以呢?是A屋所有權人不明?還是登記結果有效無效未定?
這句話好像怪怪的?
因為所有權移轉為物權行為,必須處分人具有處分權,既然丙不具處分權自屬無權處分
所以需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


如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01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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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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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提出小的看,敬請指教,
1.甲出資向乙購買A屋,"並與丙約定,借用丙的名義"
  本句應指『借名登記』而非借用;
  借名登記法律性質尚有爭議;而借用在債篇分為使用借貸及消費借貸,是以有無移轉所
  有權及是否需返還原物以為區別。
  小的認為本題應非借用。
3.登記行為是物權行為嗎?
  小的認為登記行為與物權行為有別;但因理由過長,在此先偷懶一下。
4.丁於事前已知並非所有人,應屬惡意。無適用759-1第2項之適用。

回歸本題,
1.甲丙間成立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約定使乙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
(1)借名登記為實務上承認之無名契約,契約需以當事人間合意成立。而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亦屬合意內容,故甲丙間無通謀虛偽意思之適用。
(2)借名登記通常多為脫法行為之目的,故有無無效之事由,應個案審查。
      本題中依題意並無不法事由。
2.丙未得甲之同意而為A屋之處分應為無權處分。

3.有關A屋所有權歸屬問題並不在題目中,故於此亦不予討論~~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01 14:24 |
納蘭容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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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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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NIMBY Sierfa 大大的回答

小弟 己找到最高法院的判決參考
此題似乎無虛偽意思表示的適用..

借名登記契約下,出名登記名義人未得借名人同意
所為之處分借名財產之效力問題?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01 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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