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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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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競合問題
因為我看到書上太多的名詞有點亂(法律競合、法條競合、純正/不純正競合、真/假競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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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02 2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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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7-02 20:49 發表的 [刑法] 競合問題: 到引言文
因為我看到書上太多的名詞有點亂(法律競合、法條競合、純正/不純正競合、真/假競合....)
在此請教各位大大,關於競合理論中的「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的區別及種類為何呢?

「不罰前行為」與「不罰後行為」,要怎麼判斷?法律效果的處理又為何呢?     
 


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一、行為單數:指就法律社會意義關係而言,為刑法上的一行為
     (一)單純的行為單數: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顯現一個意思活動
           ex1.我想殺你,砍你刀。(一個行為決意,且只有一個行為動作)
           ex2.我看一群人不爽,丟顆手榴彈。(不管炸死幾個,我只有丟一次)
     (二)自然的行為單數: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為數個時空上具緊密關係的部分行動,而從一般人角度觀察,會認為是一行為。
           ex1.我想傷害你,揍你十拳。(我雖然揍你十拳,但是一般人並不會認為我傷害你十次)
           ex2.我去你家偷竊,假裝是搬家工人,把你的東西分十次搬到我車上。 (一般人會認為你只有遭一次小偷)
     (三)法律的行為單數:行為人出於數個行為決意,而為數個犯罪行為,但因刑法之規定理論之概念,認其為法概念上的一行為。
           1.複行為犯 ex.強盜
           2.結合犯ex.強盜殺人
           3.繼續犯ex.私自拘禁
           4.集合犯ex.印鈔票
 二、行為複數:相對於行為單數,指就法律社會意義關係而言,為刑法上的數行為。(易言之,不符合行為單數的,就是行為複數。)
      ex.我昨天打甲打一拳,今天踢你一腳。

不罰前行為與不罰後行為 (又稱與罰前行為及與罰後行為)

一、 不罰前行為:指已合併於後行為加以處罰的前行為,其外在形式上雖有兩個行為,但前行為只是後行為之階段行為,處罰後行為即足以涵蓋前行為的不法與罪責內涵,故準用法律單數(法條競合)中的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加以處理。
    ex1撿到車鑰匙,把車開走。(前面侵占遺失物罪,後面竊盜罪,後者吸收前者)
    ex2.甲不小心把不會游泳的乙撞下湖泊,卻故意不救助,致乙死亡(前面過失致死,後面故意殺人,補充關係)。
二、 不罰後行為
    (一)意義:指已合併於前行為加以處罰的後行為,其外在形式上雖有兩個行為,但後行為止是前行為之伴隨性的利用行為或確保行為,只要處罰前行為,即足以吸收其後行為的不法與罪責內涵。ex.我偷你一台「愛瘋4」,嫌收訊爛把它砸壞。(前面竊盜罪,後面毀損罪,前者吸收後者)
    (二)判斷方法
      1.看其是否具有法益侵害同一性,是則不罰前後行為,否則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ex.偷電腦,砸毀(具法益侵害同一性),偷電腦,砸你(不具法益侵害同一性)
      2.看前後行為是否有必然關係,亦即前行為是否必然導致後行為,或行為只是否行為的必然階段。
        ex.殺人,棄屍(殺人必然棄屍,總不會殺了人,還把屍體還給家屬);殺人,烹屍(應該不用解釋了)
    (三)法律效果
      1.不罰前行為:只處罰後行為。
      2.不罰後行為:只處罰前行為。

*1.競合論在學界還蠻亂的,故以上見解可能會與其他大大認知上有所不同。
*2.行為單數→想像競合(55)or法條競合(又稱法律單數,法條競合又稱不純正競合、假競合)
*3.行為複數→實質競合(50)or不罰前後行為(屬於法條競合,法條競合又稱不純正競合、真競合)




表情 在此只能簡略說明,詳細請翻閱林山田教授的黑白書(*這篇文章大部分是照林教授的觀念所寫)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7-02 22:5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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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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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一、行為單數
:指就法律社會意義關係而言,為刑法上的一行為
     (一)單純的行為單數: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顯現一個意思活動
           ex1.我想殺你,砍你刀。(一個行為決意,且只有一個行為動作)
           ex2.我看一群人不爽,丟顆手榴彈。(不管炸死幾個,我只有丟一次)

             --> 如果炸死10個人,那就是侵犯10個人的生命法益,可是,生命法益本來就具於很高的重要性,感覺這裡不單純...
         還有,一個行為=行為單數? 或 一個行為決意=行為單數?
    (二)自然的行為單數: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為數個時空上具緊密關係的部分行動,而從一般人角度觀察,會認為是一行為。 ---> 它的意思是否等於罪數論的包括一罪?
           ex1.我想傷害你,揍你十拳。(我雖然揍你十拳,但是一般人並不會認為我傷害你十次)

               --> 如果你用同一隻拳頭,在極短時間內緊密同時打兩個人,各揍五拳呢? 如何論處你的行為數?
           ex2.我去你家偷竊,假裝是搬家工人,把你的東西分十次搬到我車上。 (一般人會認為你只有遭一次小偷)
     (三)法律的行為單數:行為人出於數個行為決意,而為數個犯罪行為,但因刑法之規定理論之概念,認其為法概念上的一行為。
           1.複行為犯 ex.強盜
           2.結合犯ex.強盜殺人

--> a) 關於332條,如果行為人原本只有強制性交的犯意,在犯完強制性交後,又臨時起強盜的犯意而為之,那麼,是否成立結合犯?   或為行為複數呢? 
    b) 倘若行為人甲,前後兩個行為,前行為有強盜故意,後行為無傷害故意,卻不小心把乙推倒成重傷,又該如何論處甲?
           3.繼續犯ex.私自拘禁
           4.集合犯ex.印鈔票
 二、行為複數:相對於行為單數,指就法律社會意義關係而言,為刑法上的數行為。(易言之,不符合行為單數的,就是行為複數。)
      ex.我昨天打甲打一拳,今天踢你一腳。

不罰前行為與不罰後行為 (又稱與罰前行為及與罰後行為)

一、 不罰前行為:指已合併於後行為加以處罰的前行為,其外在形式上雖有兩個行為,但前行為只是後行為之階段行為,處罰後行為即足以涵蓋前行為的不法與罪責內涵,故準用法律單數(法條競合)中的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加以處理。
    ex1撿到車鑰匙,把車開走。(前面侵佔遺失物罪,後面竊盜罪,後者吸收前者)
    ex2.甲不小心把不會游泳的乙撞下湖泊,卻故意不救助,致乙死亡(前面過失致死,後面故意殺人,補充關係)。
二、 不罰後行為
    (一)意義:指已合併於前行為加以處罰的後行為,其外在形式上雖有兩個行為,但後行為止是前行為之伴隨性的利用行為或確保行為,只要處罰前行為,即足以吸收其後行為的不法與罪責內涵。ex.我偷你一台「愛瘋4」,嫌收訊爛把它砸壞。(前面竊盜罪,後面毀損罪,前者吸收後者)
    (二)判斷方法
      1.看其是否具有法益侵害同一性,是則不罰前後行為,否則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ex.偷電腦,砸毀(具法益侵害同一性),偷電腦,砸你(不具法益侵害同一性)
      2.看前後行為是否有必然關係,亦即前行為是否必然導致後行為,或行為只是否行為的必然階段。
        ex.殺人,棄屍(殺人必然棄屍,總不會殺了人,還把屍體還給家屬);殺人,烹屍(應該不用解釋了)
    (三)法律效果
      1.不罰前行為:只處罰後行為。
      2.不罰後行為:只處罰前行為。

*1.競合論在學界還蠻亂的,故以上見解可能會與其他大大認知上有所不同。
*2.行為單數→想像競合(55)or法條競合(又稱法律單數,法條競合又稱不純正競合、假競合)
*3.行為複數→實質競合(50)or不罰前後行為(屬於法條競合,法條競合又稱不純正競合、真競合) -->純正競合?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7-03 04:4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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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一、行為單數
:指就法律社會意義關係而言,為刑法上的一行為
     (一)單純的行為單數: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顯現一個意思活動
           ex1.我想殺你,砍你刀。(一個行為決意,且只有一個行為動作)
           ex2.我看一群人不爽,丟顆手榴彈。(不管炸死幾個,我只有丟一次)

             --> 如果炸死10個人,那就是侵犯10個人的生命法益,可是,生命法益本來就具於很高的重要性,感覺這裡不單純...
         還有,一個行為=行為單數? 或 一個行為決意=行為單數?
1.不單純......表情 別去理結果啦,這邊判斷重點在於舉動的個別性
2.所謂行為,一定是主觀+客觀。而單純的行為單數,即是行為人出於一個意思決定,而一個意思活動。


    (二)自然的行為單數: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為數個時空上具緊密關係的部分行動,而從一般人角度觀察,會認為是一行為。 ---> 它的意思是否等於罪數論的包括一罪? 
1.NO.它涵蓋的範圍比包括一罪小。自然的行為單數,是指就一般人角度觀察,屬於一行為者。
2.包括上一罪,如繼續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其中有些已經屬於「法律的行為單數」,妳用強盜殺人結合犯去想就很簡單了。
 
          

           ex1.我想傷害你,揍你十拳。(我雖然揍你十拳,但是一般人並不會認為我傷害你十次)
               --> 如果你用同一隻拳頭,在極短時間內緊密同時打兩個人,各揍五拳呢? 如何論處你的行為數?  
1.這邊我沒有能力跟妳解釋的很清楚,妳就當例外背吧。若是侵害數個人一身專屬人格法益,要算行為複數
不過,跟下面例子要分清楚:
ex.甲去乙家偷走了一堆財物,而偷走的財物包含了乙的東西以及丙寄放在乙家的東西。
上面例子仍屬一行為。  
2.補充:假使今天甲同時用左右手揍兩個人,仍是行為複數。(林山田老師是這樣認為的,雖然個人還是有點存疑)
3.說到這邊,我猜想妳會產生疑惑,這跟手榴彈丟死兩個人有什麼不同。我只能告訴妳,我也不知道......。
          
     (三)法律的行為單數:行為人出於數個行為決意,而為數個犯罪行為,但因刑法之規定理論之概念,認其為法概念上的一行為。
           1.複行為犯 ex.強盜
           2.結合犯ex.強盜殺人

--> a) 關於332條,如果行為人原本只有強制性交的犯意,在犯完強制性交後,又臨時起強盜的犯意而為之,那麼,是否成立結合犯?   或為行為複數呢? 
法律的行為單數,也就是一般人會認為這是數行為,但是法律將其認定為一行為。
強制性交罪、強盜罪並沒有結合犯的規定,所以是行為複數。
再舉例,強制性交後再把人殺掉,因為刑法226-1之規定,故為法律的行為單數;但法律若無226-1的規定,這就變成行為複數。
   
    b) 倘若行為人甲,前後兩個行為,前行為有強盜故意,後行為無傷害故意,卻不小心把乙推倒成重傷,又該如何論處甲?
與其說它是前後兩個行為,不如說是一個故意行為,但過失導致其他結果,因為會過失把乙弄成重傷,是因為強盜的行為所致。
加重結果犯,......老實說,個人覺得這東西用「競合論」不太好判斷(也可能是我沒學好)。
我只能告訴妳,它是行為單數;再偷偷告訴妳,它是包括上一罪。
對了,若甲是昨天強盜乙,今天不小心把乙推成重傷,那就變成行為複數了。

*2.行為單數→想像競合(55)or法條競合(又稱法律單數,法條競合又稱不純正競合、假競合)
*3.行為複數→實質競合(50)or不罰前後行為(屬於法條競合,法條競合又稱不純正競合、真競合) -->純正競合?
換個方式講:

1.不純正競合
  (1)行為單數→法條競合(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
  (2)行為複數→不罰前後行為
2.純正競合
  (1)行為單數→想像競合
  (2)行為複數→數罪併罰






表情  
再繼續打破沙鍋問到底,小弟我會招架不住......
還有更深入的疑問,就交給其他大大回答吧......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7-03 08:2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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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
單純的行為單數,因為外觀上看起來就是一個行為
故不需要去判斷其侵害幾個法益 ,都屬行為單數
以冰大上面舉的例子而言 ,甲丟一顆手榴彈炸死10個人
從外觀上來看 ,甲雖然殺死10個人 , 但很明顯
甲就是只有一個丟手榴彈的行為 ,無論如何都很難解釋為10個行為

自然的行為單數 , 因為它外觀上來看是數個動作
如果從一般社會觀念而言 ,是數行為
但在法律上如果要將其認為是一行為 ,就必須加上許多要件
德派學者對自然的行為單數所規定之要件     
其中之一是行為人的數個動作必須是侵害同一法益 ,方可認為是自然的行為單數
故如甲連續打乙10拳 ,因為是侵害同一法益 ,故為自然的行為單數
但若甲先打乙5拳 ,再接著打丙5拳
因為此數個動作侵害了2個法益 ,所以是行為複數

甲去乙家偷走了一堆財物,而偷走的財物包含了乙的東西以及丙寄放在乙家的東西
此例子之所以是一行為,也是因為行為人僅侵害一個法益,故屬自然的行為單數

甲同時用左右手揍兩個人(乙丙),之所以是行為複數
是因為外觀上看來,甲做了數個打人的動作,故非單純的行為單數
而且甲一個決意下所為具有時空密接性之數行為
因為侵害了數法益,故亦非為自然的行為單數,而屬行為複數

甲丟手榴彈炸死乙丙2人,雖然侵害數法益,但因為甲的行為由外觀上來看
就是只有一個丟手榴彈的動作,為單純的行為單數,不需要去考慮其侵害幾個法益

黃榮堅與許玉秀老師對於行為數的判斷則與上述見解有些不同
他們是以決意數來認定行為數
所以在甲打乙丙的例子 , 他們認為還是行為單數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7-03 17:4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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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玩吧表情

競合論:
一行為上
行為之判斷:就社會行為論上所謂之行為乃客觀上物理身體動靜而有主觀意思支配之,就一
行為之競合關係約有如˙下:

一假競合(法條競合/不純正競合):乃出於一行為犯數法條,原因法律太多立法院不知道
 在幹麻!! 其情形有如下:

 (一)特別關係:也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意思
     如:1不同法律上:公務員犯圖利罪並同時犯貪污治罪條例
       2同一法律上:殺爸爸該當272同時也該當271,若是義憤殺爸爸除前
        有該當另有273~~
 (二)補充關係:大多數學者比較喜歡市用階段論上,如行為人殺人既遂及該當未遂,從
         而,2者在行為階段適用補充關係,若殺人既遂不該當即有殺人未遂來
         補充!!
 (三)吸收關係:乃高位法吸收低位法,如行為人成立殺人也會成立傷害,所以由殺人吸
         收傷害
    (是否決得補充關係跟吸收關係很像,其實答題時可以復換)
 (四)實務上之擇一關係:其實跟競合論沒有關係
 (五)實務上之吸收犯:沒有存在的理論

二真競合(純正競合)僅有一種就是:想像競合乃出一行為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刑法55
 條) 

數行為上

一假競合(不純正競合):不罰之前後行為:乃謂行為人未完成主行為而必然伴隨之前後行為
 ,其伴隨之前後行為故為不罰之!!雖名為不罰,究竟為何?應該怎麼解決?學說上是有爭
 議的
 (一)林山田老師認為:不罰前後行為乃行為人完成主行為,對於他伴隨之前後行為,由於
    乃通常犯罪必然之狀態下,以為競合關係適用一行為之規定!!
 (二)黃榮堅老師/許玉秀老師/甘天貴老師:認為不罰前後行為不是法條競合,究其原因
    法條競合應為一行為而言,職是,不罰前後行為鑑此本為數行為而非單行為,從而,
    對於不罰前後行為之所以坢隨之行為不用處罰第二次,乃以參與主行為之處罰,亦稱
    為與罰之前後行為,所以認為伴隨行為是構成要件不該當,因為伴隨之前行為或後行
    為對於法議之侵害風險,在於主行為上!!
二真競合(純正競合)也是只有一個:就是刑法50條實質競合,數罪併罰之


以上是競合論,但不是這樣就唸完了,因為刑法除有競合論上還有罪數論!!

所謂罪數論是以對於行為的評價,判斷成罪之數量!固有認識上罪數.法律上/評價上之罪數
與裁判上之罪數,簡要分析如下:

認識上:
 一罪:就是完全的一罪,如:一拳KO對方
 數罪:開始進入法律上/評價上之罪數

評價上/評價上之
 一罪的情形有分
  (一)一行為的部分:
      1接緒犯:就是一個意思支配加上數個位在物理的身體動靜
        如:罵人或打人很少罵一句或打一拳就會爽快的,客觀上罵別人一百句台灣諺
          語或打人家一百拳,都僅出於一個罵人之意思或打人之意思
      2繼續犯:乃行為完成但有行為持續之犯罪類型
        如:侵入住宅罪/持有危險物品罪,一旦侵入他人屋居或持有危禁物,行為一
          定是持續的狀態
      3加重結果犯:刑法17條(這邊大家應該都很......熟吧!所以就不說囉表情  )
  (二)數行為的部分
      1集合犯:行為人一定會反覆為之的犯罪類型!像:偽變造犯罪(假鈔不可能僅印一
        張吧),還有以追憶的常業(詐欺)犯(其實出題點委就是一種常業詐欺表情
      2結合犯:(這邊大家應該都很......熟吧!所以就不說囉表情  )
      
  (三)以上雖看起來有數行為跟一行為的部分,但是在法律的評價上僅為成立一罪!!  
三裁判上:
 一罪:就是想降競合
 數最:就是數最併罰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7-02 23:5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 如果炸死10個人,那就是侵犯10個人的生命法益,可是,生命法益本來就具於很高的重要性
 ,感覺這裡不單純...
  還有,一個行為=行為單數? 或 一個行為決意=行為單數?
.......

其實這還是意行為侵害數罪名的想像競合,別忘了競合論後面還有刑罰論,刑罰論上殺人罪法
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在說啥,死的越多判的越重!!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7-02 23:5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 如果你用同一隻拳頭,在極短時間內緊密同時打兩個人,各揍五拳呢? 如何論處你的行為數?
.......

這不適用競合論上看,而適用罪數論評價一行為的接續犯!!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7-02 23:5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 a) 關於332條,如果行為人原本只有強制性交的犯意,在犯完強制性交後,又臨時起強盜的犯
  意
而為之,那麼,是否成立結合犯?   或為行為複數呢? 

  b) 倘若行為人甲,前後兩個行為,前行為有強盜故意,後行為無傷害
故意,卻不小心把乙推倒
  成
重傷,又該如何論處甲?

.......

這也是最數論的問題!!
----------------------------->以上是胡說不用參考也可以表情 (怎麼這麼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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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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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補充:

1.接續犯是屬於行為單數中的自然的行為單數
2.其實,行為單數&行為複數的判斷,跟罪數論的判斷在概念上有點相似
3.如果行為單數&複數的判斷學得好,基本上就不需要看罪數論。 只有像我這種學不好的,遇到解決不了的問題,只好偷偷用罪數論的結論帶過。
4.法律單數,實務上多用吸收關係草草帶過,並沒有解釋太多理由。 如果要討論法律單數,又可以開一篇很長的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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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
        ┌─────────┴─────────┐
單純的行為單數                     單純的行為複數 
        │                       ┌────────┴────────┐ 
        │              自然的行為單數                 自然的行為複數 
        │                       │                    ┌───────┴───────┐  
        │                       │            法的行為單數                法的行為複數 
        │                       │                    │                              │
[              行       為       單       數              ]          [         行   為   複   數          ]  
                                │                                                    │  
                 ┌───────┴───────┐                     ┌────────┴────────┐ 
          實現1T                          實現數T            實現一T                        實現數T 
       (不需競合)                          (競合)            (不需競合)                       (競合) 
                            ┌─────────┴───┐                                    ┌──────┴──────┐  
               具法益侵害同一性      不具法益侵害同一性           具法益侵害同一性     不具法益侵害同一性 
                            │                        │                                    │                        │ 
                法律單數(法條競合)              想像競合(刑55)            不罰前後行為           實質競合(刑50)  
        ┌──────────┼──────────┐                                ┌────┴────┐ 
    特別關係       補充關係         吸收關係                       不罰前行為      不罰後行為 
                                                                                     
 表情 簡單樹狀圖(主要參考金律師-刑總經典題型)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7-03 19:00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3 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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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真是高深莫測...那請教一下

甲向乙借新台幣10萬元,約定1個月後返還,並應乙要求將蓋有發票人甲印章及已填載發票日期之空白支票兩張,交其作為擔保。屆期甲無法清償,乙即擅自在上開兩張空白支票面額各填載50萬元後,持向銀行提示,

這樣,

Q1乙到底是一行為還是兩行為? 要以競合論來看還是接續犯? ...

Q2那甲有沒有罪責?

(上述題目是99年身心考題)

Q3 另外,請教 "特別規定,和基本規定, 補充規定" 的適用先後...(這題應該另外開板討論)
是不是這樣"特別規定>基本規定>補充規定"? ( >:優先適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3 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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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真是高深莫測...那請教一下
-->不是!刑法是猜謎遊戲,只是有時候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表情


甲向乙借新台幣10萬元,約定1個月後返還,並應乙要求將蓋有發票人甲印章及已填載發票日期之空白支票兩張,交其作為擔保。屆期甲無法清償,乙即擅自在上開兩張空白支票面額各填載50萬元後,持向銀行提示,

這樣,

Q1乙到底是一行為還是兩行為? 要以競合論來看還是接續犯? ...
-->這是偽變造犯罪,所以數行為,數罪名,但是罪數論上法律評價上他是:接續犯更正-->是集合犯表情

Q2那甲有沒有罪責?
-->如果甲有罪,以後誰敢借錢表情 ,僅多債務不履行而已!!

(上述題目是99年身心考題)

Q3 另外,請教 "特別規定,和基本規定, 補充規定" 的適用先後...(這題應該另外開板討論)
是不是這樣"特別規定>基本規定>補充規定"? ( >:優先適用)

-->這樣看國賠法!!
   特別法--->基本法--->補充法
 (冤獄賠償法) (國賠法)   (民法)
   
   刑法上
   特別法--->基本法--->補充法
 (義憤殺人)   (殺人)  (殺人未遂)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7-05 23:13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3 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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