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才要采审检分隶的弹劾主义(控诉原则),当然检察官有他的职权
,而且程序法上被告被判无罪以外之裁决,并不代表被告事实上是无罪
的!!因为刑诉得功能固然在发现真实但不得片断性牺牲人权的权利;
检察官坚持上诉一定有上诉的理由吧,不然怎么会进入实体审查于二审
中判决无罪(抑或原持原判)~~
而且多数法官认为被告是清白的,说精准的话刑诉154I及II中无
罪推定(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最低标准)及证据裁判主义,都是对宪法
等级的法律~~
至于检察官对于被告之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大多是在审判前跟审判后!
,刑诉231-1检察官退案权即具代表及上诉通则上检察官可为被告
之利益上诉,但是当检察官在审判中已起诉(刑诉251)表示检察官
已先入为主认为被告有罪才会起诉,想滥诉在起诉审查161条II(
中间程序)案件会被档下来,然,案件系属皆为实体审查表示有必要撇
清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
------------>以上是乱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