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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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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 - 錯誤 與 身份犯/中止犯
1) 甲要殺盲人乙,當乙帶著導盲犬丙要過橋時,甲持槍欲射殺丙使其乙無法過橋而跌落橋下溺斃,
 不料甲因技術太差,反而射殺了乙,導致乙當場致死,試問甲的刑責為何?

2) a)甲持槍要殺乙,卻誤認甲父為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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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5 21:46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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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要殺盲人乙,當乙帶著導盲犬丙要過橋時,甲持槍欲射殺丙使其乙無法過橋而跌落橋下溺斃,
 不料甲因技術太差,反而射殺了乙,導致乙當場致死,試問甲的刑責為何?

2) a)甲持槍要殺乙,卻誤認甲父為乙而誤殺之
     b)甲持槍要殺甲父,卻誤認乙為甲父而誤殺之
  c)甲持槍要殺乙,卻因槍法不準而誤殺在旁的甲父
     d)甲持槍要殺甲父,卻因槍法不準而誤殺在旁的乙
     以上, 甲的刑責各為何?

3) 甲和乙持獵槍去山上打獵,丙剛好在山上採藥,因天色昏暗,甲誤以為丙是小動物而射殺,
 乙也不明所以也跟著對丙開槍,之後,甲驚覺不對,趕緊求援,乙卻驚慌落跑,
 最後,丙在送醫途中不治身亡,試問甲乙兩人各負的刑責為何?
-------------------------------------------------------------------------------------------
(1)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依題目所示,甲因打擊錯誤,而使乙死亡,應負過失致死之責任,惟甲卻本有殺人之故意,欲使乙死亡,只是因為中間因果歷程錯誤,而能否阻卻甲之故意?應採否定之看法,就算甲未發生打擊錯誤,而殺了導盲犬,依一般常理判斷,乙最後還是會無法過橋而跌落橋下溺斃,這和甲打擊錯誤後,造成乙之死亡,最後之結果並無不符,故甲之打擊錯誤而造成的因果歷程錯誤,不阻卻其故意,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2)
(a)普通殺人既遂罪(因甲事前並不知其為己父,故不能用272條之身分犯處斷)
(b)普通殺人既遂罪
(c)殺人未遂(對乙)及過失致死罪(對甲父),想像競合,從一重殺人未遂罪處斷 (如上所述甲不知殺害之人為己父)
(d)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對甲父)及過失致死罪(對乙),想像競合,從一重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處斷
(3)
甲和乙持獵槍去山上打獵,丙剛好在山上採藥,因天色昏暗,甲、乙誤以為是小動物而對丙射殺,故甲、乙分別成立過失致死罪
(不等價之客體錯誤)
惟事後甲驚覺不對,趕緊求援,乙卻驚慌落跑,甲應屬中止犯之行為,故甲成立過失致死罪之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乙成立過失致死罪。(順帶一提,過失之行為無共犯之討論,併以敘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15 23:20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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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剛才看了第27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也就是說要犯罪之故意
好像只有犯罪結果未遂才成立中止犯哩

所以此題中,甲乙兩人的刑責一樣,皆構成過失致死罪

若有誤也請告知,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6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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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15 21:46 發表的 刑法 - 錯誤 與 身份犯/中止犯: 到引言文
1) 甲要殺盲人乙,當乙帶著導盲犬丙要過橋時,甲持槍欲射殺丙使其乙無法過橋而跌落橋下溺斃,
 不料甲因技術太差,反而射殺了乙,導致乙當場致死,試問甲的刑責為何?
這一題蠻酷的!
個人比較有疑問的是,為何殺導盲犬會導致乙跌落橋下死亡?以一般盲人來說,導盲犬被殺,應該是馬上蹲下來找狗才對,怎麼會跌落橋下......。甲主觀要殺乙,但客觀上,依一般社會通念,殺導盲犬是否跟乙跌落橋下溺斃具密切關聯性或直接危險性?個人採否定見解。準此,乙之死亡不可歸責於甲。

小弟另外舉一個例子做印證:A要殺B,認為與B之妻C通姦,B就會氣死。於是A真的與C通姦,B也真的氣死。
2) a)甲持槍要殺乙,卻誤認甲父為乙而誤殺之
     b)甲持槍要殺甲父,卻誤認乙為甲父而誤殺之
  c)甲持槍要殺乙,卻因槍法不準而誤殺在旁的甲父
     d)甲持槍要殺甲父,卻因槍法不準而誤殺在旁的乙
     以上, 甲的刑責各為何?
a)甲殺乙成立271I(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既遂);甲殺乙不成立272I(缺乏主觀認知,不成立本罪)。
b)甲殺乙成立271I(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既遂);甲殺乙不成立272I(缺乏客觀身分,不成立本罪)。
c)甲殺乙成立271II;甲誤殺甲父成立276I。
d)甲殺甲父成立271II → 272II;甲誤殺乙成立276I。
3) 甲和乙持獵槍去山上打獵,丙剛好在山上採藥,因天色昏暗,甲誤以為丙是小動物而射殺,
 乙也不明所以也跟著對丙開槍,之後,甲驚覺不對,趕緊求援,乙卻驚慌落跑,
 最後,丙在送醫途中不治身亡,試問甲乙兩人各負的刑責為何?
甲誤丙為動物而射殺成立276I
乙誤丙為動物而射殺成立276I;乙不成立殺人罪之不作為犯(無作為可能性)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6 10:51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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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16 10: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一題蠻酷的!
個人比較有疑問的是,為何殺導盲犬會導致乙跌落橋下死亡?以一般盲人來說,導盲犬被殺,應該是馬上蹲下來找狗才對,怎麼會跌落橋下......。甲主觀要殺乙,但客觀上,依一般社會通念,殺導盲犬是否跟乙跌落橋下溺斃具密切關聯性或直接危險性?個人採否定見解。準此,乙之死亡不可歸責於甲。

小弟另外舉一個例子做印證:A要殺B,認為與B之妻C通姦,B就會氣死。於是A真的與C通姦,B也真的氣死。

我是在別的地方看到這個例題的.....
至於為何殺導盲犬會導致乙跌落橋下死亡??
我是這麼想的........... 甲和乙是仇家,甲要殺乙但又怕被捉到判刑,於是甲意想天開想出了一計
就把腦筋動到了導盲犬身上,心想只要等乙和導盲犬過橋(沒有扶手的獨木橋)的時侯,
持槍射殺導盲犬,只要導盲犬一死,乙就會無法判斷行走方向,那麼就很容易失足跌落橋下,
而橋下有大水,被溺斃的可能性就增加了
等警方找到乙的屍體時,屍體上毫無槍傷,頂多泡水水腫和些許的擦傷,死亡直接原因是溺斃(意外失足致死)
藉此誤導警方辦案方向,就比較不會朝人為殺害及仇家方面去追查了
以上純屬臆測甲的意圖,也許甲只有想到這些而己,他不見得會想到盲人在危急時該如何(因為他不是盲人^^ )
至於警方實際上要如何辦案,那就是另一方面的事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6 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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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16 19: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是在別的地方看到這個例題的.....
至於為何殺導盲犬會導致乙跌落橋下死亡??
我是這麼想的........... 甲和乙是仇家,甲要殺乙但又怕被捉到判刑,於是甲意想天開想出了一計
就把腦筋動到了導盲犬身上,心想只要等乙和導盲犬過橋(沒有扶手的獨木橋)的時侯,
持槍射殺導盲犬,只要導盲犬一死,乙就會無法判斷行走方向,那麼就很容易失足跌落橋下,
而橋下有大水,被溺斃的可能性就增加了
等警方找到乙的屍體時,屍體上毫無槍傷,頂多泡水水腫和些許的擦傷,死亡直接原因是溺斃(意外失足致死)
藉此誤導警方辦案方向,就比較不會朝人為殺害及仇家方面去追查了
以上純屬臆測甲的意圖,也許甲只有想到這些而己,他不見得會想到盲人在危急時該如何(因為他不是盲人^^ )
至於警方實際上要如何辦案,那就是另一方面的事了......


盲人牽導盲犬過獨木橋......表情

如果題目是這樣設計,那推論殺導盲犬會導致盲人跌落橋下溺斃是很合理的。
這樣一來,也不必去討論打擊錯誤的問題了,
敝人以為可直接視為「不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

然題目若非這樣設計,那就不可自己加上這一段。
解題時,只能依題目所給的客觀事實去作答。


以上拙見,僅供參考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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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6 19:54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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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題目客觀來看,殺導盲犬會導致乙失足跌落橋下溺斃,
我剛想了一下,若不臆測甲的意圖,這也算是合理的因果關係
簡單來說,一個生命的倚賴之物,沒有它,生命風險也會跟著提高
乙依賴導盲犬是事實
若將其所依賴之導盲犬從中除去,那麼乙的生命風險也就跟著提高了
也符合甲當初主觀上要殺乙的意圖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6 20:30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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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冰大大的分享~~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6 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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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沒來玩了,小弟也試試看吧~~

1) 甲要殺盲人乙,當乙帶著導盲犬丙要過橋時,甲持槍欲射殺丙使其乙無法過橋而跌落橋下溺斃,
 不料甲因技術太差,反而射殺了乙,導致乙當場致死,試問甲的刑責為何?

->因果歷程錯誤:風險逾越說/第一關鍵說/概括犯意說/自雙行為說

2) a)甲持槍要殺乙,卻誤認甲父為乙而誤殺之
 b)甲持槍要殺甲父,卻誤認乙為甲父而誤殺之
 c)甲持槍要殺乙,卻因槍法不準而誤殺在旁的甲父
 d)甲持槍要殺甲父,卻因槍法不準而誤殺在旁的乙
     以上, 甲的刑責各為何?

A:普通殺人罪
B:普通殺人罪
C: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想像競何(具體符合說);殺人未遂與殺人既遂想像競合
 (法定符合說)
D:弒親未遂與過失致死想像競何(具體符合說);弒親未遂與殺人既遂想像競合
 (法定符合說)

->當客體錯誤上,對於直系血親僅為主觀犯意抑或客觀實際,無法弒親罪,其事由早
  期適用所知所犯原則,現今適用最疑唯輕!主要針對當行為人具有弒親犯意但無弒
  親課體;抑或無弒親犯意但為客親客體,這兩種案件何以評價!!

3) 甲和乙持獵槍去山上打獵,丙剛好在山上採藥,因天色昏暗,甲誤以為丙是小動物而射殺,
 乙也不明所以也跟著對丙開槍,之後,甲驚覺不對,趕緊求援,乙卻驚慌落跑,
 最後,丙在送醫途中不治身亡,試問甲乙兩人各負的刑責為何?

一甲之行為:無罪(因為無因果關係)
 乙之行為:不作為殺人罪
 丙:無罪

二蛤~一切都不可思議!!
 1因為通說會是用打擊失誤而甲乙對丙之行為出現過失致死的探討,此部分敝人在甲乙對丙
  之行為過失致死會用因果關係(不知道是誰的子彈把丙打死的),所以變成甲乙二人過失
  致死未遂(不罰),但是面對不作為犯甲是沒有因果關係(實務通說:準因果關係;學界
  學說:防果條件說),因為甲具履行之下結果仍然發生,故甲之行為不負因果關係,亦無
  不作為殺人之犯意,職是,甲無罪;而乙之行為是否因為甲之與行無因果關係,而同以適
  用於乙身上!管見否定,因為不作為犯之因果是虛擬假設的,今僅有行為人發動作為義務
  始能判斷因果關係~~
 2至於另為其見解,甲乙二人成立過失致死的地點是在森山荒野中,準此,對於發生對丙過
  失致死之之行為,其預見可能性甚低極至無下,甲乙(作為)對丙之死亡,恐無欲見可能
  性,而適用刑法12條(不罰),惟,對於保證人之建立(學說:因果之危險前行為/違
  反義務之危險前行為/折衷說),小弟之採肯定的,鑑此,甲乙二人縱無過失作為之成立
  ,仍有與行義務之課與!隨後結論同上~~~
---------------->以上僅為敝人之胡說(Let It Be)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6 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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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之死亡不可歸責於甲~~~~~~~???
那請問甲應如何論罪~~~
過失致死嗎還是殺人未遂~~~
但甲明明就是故意致人於死,只是中間因果歷程錯誤而己~~這樣就能阻卻其故意嗎?~~
如果論以過失致死~~~這和殺人罪刑期是不相等的~何況~甲並非過失
殺人未遂~~??乙都死亡~論未遂~似乎不符吧~~
也許有人會覺得乙的死亡真的可以歸責於甲嗎??
又不是過獨木橋…盲人沒有狗也不致於落水死亡吧?
我覺得自我設限了太多條件了~~這樣永遠找不出個答案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17 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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