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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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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事诉讼法问题讨论(3/20)
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本文规定小额事件当事人之一造为法人或商人者,不适用第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但是如果两造都是商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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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0 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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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事件当事人之一造为法人或商人者,于其预定用于同类契约之条款,
约定债务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审管辖法院时,不适用第十二条或第二十
四条之规定。但两造均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这简单
公司,行号都有制式条款
为什么要有排外条款
怕一个印台北,一个印高雄--怎么办?
到台中算了 表情
是不可以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21 09:25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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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点的书上说如果两造都是法人或商人时,亦不适用上开规定"

小弟认为是指不适用本文的规定

阁下认为两造都法人或商人应该就可以适用小额事件及第十二条及二十四条规定 并无错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2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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