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2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肇事逃逸

请问,若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撞死(伤)被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7 15:25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11:53 |
sommerbrise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基于杀人故意而实施杀人行为且既遂,此应是271I该当。


93台上4724判决(摘录)

刑法185-4之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固不以行为人对于事故之发生应负过失责任为必要,但仍以
行为人对于事故之发生非出于故意为前提。盖所谓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据文义,系指"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车祸"而言,应属意外之情形,若蓄意运用车辆以为杀人或伤害人之犯罪工具
,即应成立杀人罪或伤害罪,不应称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17 12:5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愚见认为:
一刑法185-4所谓之肇事逃逸,于实务见解恐仅有过失之行为使得成立!!
 又实务见也认为肇事逃逸罪是以刑法294之特别立法,盖能说明最高法院以
 93台上4724判决以驾驶车辆杀人随后驶而离去同于以杀人之行为拂袖而
 离之评价都毋庸论后续之逃逸行为及遗弃罪!!
二然而乙实务见且适用法条竞和,并非无学说上之学说另解!倘若以法益方性不
 同之下,行为人应该是以一行为侵害数法益(生命法益+社会法性),固为刑
 55条想像竞何之范畴才是,申言之,若以法益方向不同,而行为人已驾车杀
 人随后成立之遗弃罪与肇事逃逸罪并纯之下,遗弃罪本应以杀人罪之补充关系
 而仅论杀人罪,对于肇事条益罪之部分应该另为论处!!
三又实时务见解,为何以"非出于故意为前提",管见认为实务见解已刑法29
 4遗弃罪出现无杀人罪之前提下(故意犯),如法炮制于刑法185-4条肇
 事逃逸罪为之判断
四依愚见认为,现行刑法上之185-4条肇事逃逸罪:
 1应将后段之致人死伤之部分删除,因肇事逃逸罪主是针对于公共交通之往来
  安全,属于社会法益之范畴!不应为基本构成要件之要素!!
 2对于行为人于驾车为杀人行为,伴随之遗弃罪及肇事逃逸罪,对于遗弃罪之
  部分同等为生命法益之范畴,故可依补充关系仅论以杀人罪,然而针对肇事
  逃逸罪以法益方向不同之下,与杀人罪为数罪并罚之范畴
PS:法条竞合与想像竞合结论采2个都对,只是个人偏好想像竞合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14:2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其实一直不懂为何要有肇事逃逸罪这东西......
感觉用遗弃罪就可处理的东西,又多生出一个差不多,甚至刑期一样的法条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15:0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没有肇事逃逸罪之入罪是立法形成自由,针对法益.特性,
只是法律立得不好,所以使得肇事逃逸罪的存在产生争议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15:37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出于杀人故意,开车撞人,不会成立肇事逃逸,仅成立杀人罪。

有义务遗弃罪,本身要件包含无自救力之人。非无自救力之人而逃逸
仅成立过失致伤罪,似不相当,盖过失致伤罪,极为轻微。
又肇事逃逸所要保护的法益尚有争议,小弟之见,保护民事求偿之说
,宜为可采。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5 20:2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kad716 于 2010-04-15 20: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出于杀人故意,开车撞人,不会成立肇事逃逸,仅成立杀人罪。

有义务遗弃罪,本身要件包含无自救力之人。非无自救力之人而逃逸
仅成立过失致伤罪,似不相当,盖过失致伤罪,极为轻微。
又肇事逃逸所要保护的法益尚有争议,小弟之见,保护民事求偿之说
,宜为可采。


好久的文章了,但还是感谢大大的回应。
只是小弟意见刚好相反,肇事逃逸所要保护的法益,保护民事求偿之说最不可采。
若采民事求偿说,偷窃、强盗、毁损、伤害......等罪,亦应要求行为人留在现场!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5 21:1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74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