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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10-03-10 06:37 發表的 : 猥褻罪:分公然暴露性器及性器接觸(不在乎是否隔物)如果無上述要件如鼻涕甩別人身上刑法難以論罪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12 22:20 發表的 : 這題要先談猥褻之定義: 以最高法院云猥褻,乃姦淫以外一切有關色欲風化行為,客觀上足以上人產生性慾 ,而主觀上能滿除足型無人之性慾!!所以一切都不該當~~發瘋了吧 以正常人之角度: 一猥褻乃只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以外,足以滿足行為人主觀上之性慾,客觀上一 般人階恐懼或厭惡之行為!! 二以我國刑法88年修正刑法對於強制猥褻罪之旨意,僅適用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 言以為判斷(但是最高法院97-5刑議有回頭是岸) 三就正常人而言,接著把精液甩在女子後方裙子上以獲得快感,其行為人主觀上為 求滿足自己之性慾,而為客觀上使人恐懼或厭惡之行為,鑑此,該當224 公然猥褻罪:把正常人的定義稍微說一下猥褻,再以大法官釋字145解釋文說明 刑法234呼伊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