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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请问第92第一项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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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nesp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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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请问第92第一项但书
民法第92条 第一项但书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 而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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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30 17:04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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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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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条 第一项但书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 而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 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 使得撤销之
个人见解(大约是此意思):
甲托乙代售中古车给丙,甲原先告知乙有引擎之瑕疵,但乙出售于丙时,未告知引擎并欺骗丙说:引擎并无任何问题。
当甲交车时,丙付款后,丙发现中古车有引擎之瑕疵,丙即可乙之诈欺归责于甲,丙可向甲撤销原买卖中古车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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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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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10-01-30 19:41 |
lin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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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不实的事实欺骗表意人
胁迫---危害表意人
例子 丙有一幅画,甲告知乙说丙有一幅梵谷真画,乙就向丙买
1.如果丙事先知道甲欺骗乙,乙可撤销
2.反之,乙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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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31 17:17 |
agnesplot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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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举的两个例子越搞越混了
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 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 使得撤销之
到底谁是第三人 谁是相对人?
而且老师有说这个第三人不能是(代理人/使用人/受雇人)
以上述两个例子来看
S大的例子 甲乙有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之嫌
L大的例子 甲丙有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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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01 13:09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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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说意见好了~
第三人就是胁迫人和诈欺人,而契约当事人之他造为相对人。
第92条被诈欺和被胁迫之意思表示有2种情形,以诈欺来举例:
1、甲卖A金表给乙,甲骗乙说A金表是纯金表,甲因迷惑而买了A金表,因为乙听信甲所言,认为A金表为真的就买了(但如果实际上知道他是假的),他是根本不会去买它。而甲为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为出卖人、诈欺人、相对人,乙为买受人、被诈欺人、表意人。
2、甲欺骗乙说:丙有一支真的A金表要卖。而乙听从而向丙买那支假的A金表。
甲为契约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也就是诈欺人,乙为买受人、被诈欺人、表意人。丙为出卖人、相对人。
而第92条但书所说: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第一种情形于发见A金表是假的一年内可撤销,第二种情形诈欺人为第三人所为,要以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事实才得撤销,也就是乙要举证丙于事前明知或可得而知甲欺骗乙之事实,否则不可撤销。
大概就在说这个。
[ 此文章被pinkrabbit在2010-02-03 20:1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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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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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03 20:01 |
agnesp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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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粉红兔大大解惑
那如果是以下例子
甲自己被诈欺(被A诈欺 实际上A房子已经抵押给了B银行)买的房子卖给乙 且已书面并登记
照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 而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所以甲可以撤销其契约
因此债权契约无效
但乙为善意第三人 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所以房子所有权为乙所有
那最后房子到底是B银行的还是乙的??
也就是说B银行可以主张乙侵权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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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05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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