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0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k738094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棒球][轉貼] MLB/強棒哈勒戴38億天價合約 紅雀得扛到2029年
轉貼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17/1yfvc.html

[棒球][轉貼] MLB/強棒哈勒戴38億天價合約 紅雀得扛到2029年



聖路易紅雀
為留住陣中強打哈勒戴(Matt Holliday),可說砸進不少心思與鈔票。雖然紅雀開出打破隊史紀錄的7年天價合約,如願從自由球員市場上搶回哈勒戴,但這筆高達1億2000萬美金的花費,必須讓他們扛到2029年,屆時的哈勒戴應該已是49歲的「前」超級球星。

紅雀在本月初與哈勒戴簽下隊史最肥的合約,儘管總算找回強打與「生化人」普侯斯(Albert Pujols)在今年新球季續組恐怖連線,但這張貴達38.2億台幣的合約,必須讓該支球團背到2029年才付完。這紙肥約中,哈勒戴每年賺得高達1700萬美金,而球團每年可以無息延付其中的200萬美金,此外約中還包括2017年價值1700萬美金的球隊選擇權,以及100萬美元的買斷金。

在2017年的球隊選擇權方面,紅雀必須在世界大賽結束後的5天內,做出是否行使選擇權的決定。而只要哈勒戴在2016年球季的年度MVP票選中,他的排名搶進前10,選擇權便自動生效。倘若球團願意與強打繼續合作,紅雀除了支付2017年1700萬美金的薪資外,還得另付哈勒戴一筆最多高達1600萬美金的錢。

而這筆額外的開銷,紅雀必須在2020年起,每年7月15日固定支付哈勒戴140萬或160萬美金,直到2029年。除此之外,哈勒戴不僅擁有「拒絕交易」的權利,以及最多高達67.5萬美元的激勵獎金,另外客場征戰時,紅雀還得提供他一間豪華套房,由此可見哈勒戴的重要性相當大。

不過保住一位超級球星,紅雀今年又得再擔心另一位,普侯斯與該隊的合約將在今年季後走完,即便紅雀決定行使價值1600萬美金的球隊選擇權,生化人也將在2011年季後成為自由球員,屆時球團欲留人勢必又要花一番心思與銀彈。

而在普侯斯目前的合約中,紅雀可無息延付1200萬美金(2007-10年,每年少付的300萬美金),球團也得在2020年起每年付120萬美金至2029年。

【心得感想】

哇!!只能有他的經紀人真會談合約~一筆大肥約~~打到49歲當球僮阿~長江後浪推前浪


【心得感想】

【心得感想】



哇!!只能有他的經紀人真會談合約~一筆大肥約~~打到49歲當球僮阿~長江後浪推前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9 09:49 |
pan14087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哇....哪哈勒戴應該是美職最有"價值"球員了 表情





而且還是最"老"的球員 難怪老一輩的人說 男人越老越值錢 這句話果然一點都沒錯   表情

38億0.0 多希望那是我的 表情



一切都是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9 21:48 |
garlic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創作大師獎 社區建設獎 創作大師獎-2
頭銜:^^                 ^^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數位造型
推文 x235 鮮花 x10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還一個更貴的沒簽,可別搞到像當年遊騎兵簽A-ROD一樣的糗.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1 17:4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8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