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45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请教行政法隶属名词
行政法有个名词叫做「无隶属」和「不相隶属」到底是什么意思??
「无隶属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pinkrabbit在2009-11-29 19:43重新编辑 ]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7 21:46 |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我是不懂怎么分辨委托、委任、委办,更连带我也看不懂什么是权限委托、权限委任~
雾煞煞~有人可以简单说明吗??在这卡很久~谢谢!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8 14:47 |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了很多资料才"发现",误会可大了,原来「无隶属」为机关对人民,「不相隶属」为机关对机关。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8 22:16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无隶属-职务协助(机关对机关)
行政程序法第19条「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
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无隶属关系之其他机关请求协助....」
诉愿法第7条「无隶属关系之机关办理受托事件所为之行政处分,视为委托机关之行政处分,其诉愿之管辖,比照第四条之规定,向原委托机关或其直接上级机关提起诉愿」
如上,就个人认知:无隶属=不相隶属

委办专指地方自治团体而言
地方制度法第2条「…委办事项:指地方自治团体依法律、上级法规或规章规定,在上级政府指挥监督下,执行上级政府交付办理之非属该团体事务,而负其行政执行责任之事项」

以上纯为个人想法,容有错误。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29 01:10 |
kenken81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个人浅见:



隶属意思为「附属」即对其具有指挥、监督、管辖的关系。如甲机关隶属于乙机关(甲机关为乙机关的上级机关);某甲公务员隶属于某机关。

「不相隶属」是指彼此互不为「附属关系」,强调的是双向间的关系。如甲机关不归乙机关管辖;而乙机关也不归甲机关管辖。(机关与机关间才有相互隶属关系的可能--即甲机关可能附属于乙机关;或乙机关附属于甲机关。)

「无隶属」是指某甲不是附属其某乙,强调的是单向关系。(人附属于机关,但机关不会是附属于人)。

因此,如果在强调二者间互不统属,用「不相隶属」;如果表示某甲(或甲机关)非受乙机关管辖时,则用「无隶属」关系。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9 04: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94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