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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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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新刑法刪除連續犯和牽連犯後,競合體系如何改變?
新刑法刪除連續犯和牽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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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07:15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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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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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記得好像要個案審查表情
實務上也是很亂,
有用集合犯的概念去判,
結果比以前的常業犯還輕,
真的越修越差


以上是我催眠自己後寫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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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6 10:09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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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教我催眠法?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0:4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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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像競合犯:一行為侵害入法益.成立數罪.但是這數罪是建立在一行為上.
依一事(一行為)不二罰.所以抓重罪.從一重處斷
EX:甲開車故意撞騎士B.以致成立277(傷害)與354(毀損.因為機車壞了)
.由於這兩罪名之成立是建立在一個衝撞行為.所以依上述一事(一行為)不二罰.
所以抓重罪.從一重處斷

2.牽連犯:乃行為人犯數罪名.而且這數罪當中的方法與目的間具有因果關係
EX:
一.竊取他人之鑰匙.在竊取他人的車.在成立2個竊盜罪間的方法(偷鑰匙)與
目的(竊到汽車)有因果關係->牽連犯刪除後變成不罰前後行為
二.以上述想像競合的例子.也是牽連犯.但是牽連犯刪除後->變成想像競合
三.甲侵吞公款又誣告乙.此2罪間也是方法目的間與因果關係->但是牽連犯
刪除後版成數最併罰

3.連續犯:乃行為人針對同一犯意.而為侵害數同種之罪
EX:
一.甲連續殺人.故為殺人罪的連續犯->連續犯刪除後.數罪併罰
二.甲販賣猥褻物品.賣出一堆....所以是->連續犯刪除後.集合犯
三.甲連續揍乙三天.傷害罪的連續犯->連續犯刪除後.接續犯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P.S:連續犯在刑訴上的適用比較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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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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