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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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父母子女间,并无血缘关系,无法依民法1064为准正.故无婚生性.只能经由民法1072收养,生法律上亲子关系.又继承按民法1138,须有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收养),配偶才适格.因此,继父母子女间须经收养关系,子女才有继承权. 1准婚生子女?不懂? 生母和非婚生子女按民法1065ii,视为婚生. 若继父是生父,非与生母有配偶关系之父,则不会有非婚生子女问题. 若继父(当然不是生父),没有准正法律效果(民法1064) 所以此时,当然依民法1072收养. 3按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条(姻亲之定义) 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查继父母子女间,未经收养,并不发生亲 子关系,因此只能是直系姻亲.
...... 以上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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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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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4 1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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