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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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繼父母子女間,並無血緣關係,無法依民法1064為準正.故無婚生性.只能經由民法1072收養,生法律上親子關係.又繼承按民法1138,須有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收養),配偶才適格.因此,繼父母子女間須經收養關係,子女才有繼承權. 1準婚生子女?不懂? 生母和非婚生子女按民法1065ii,視為婚生. 若繼父是生父,非與生母有配偶關係之父,則不會有非婚生子女問題. 若繼父(當然不是生父),沒有準正法律效果(民法1064) 所以此時,當然依民法1072收養. 3按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姻親之定義)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查繼父母子女間,未經收養,並不發生親 子關係,因此只能是直系姻親.
...... 以上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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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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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1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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