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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构成要件,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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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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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主观构成要件,如何证明?
刑法上的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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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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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12 07:36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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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客观来证明.因为不法是客观的.比较有意思的地方是
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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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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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12 18:11 |
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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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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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只能从行为者的行为去推论其主观,有点像是「着手理论」当中的变通主观说的
「犯意之飞跃的表动状态」
这句话是我读刑法最喜欢的一句话
不然...测谎机又不能当证据,法官又不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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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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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12 18:24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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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再具体些?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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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12 23:04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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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举陈师孟案 驳斥认知错误 李庆安狡辩失利 恐由诈欺变贪污
2009-11-18 中国时报 【王己由/台北报导】
前立委李庆安双重国籍案,台北地方法院十七日再度开庭。审判长以李庆安曾要求同样具双重国籍的前北市副市长陈师孟下台为例,当庭质疑李庆安「以为宣誓就任公职,就当然丧失美国籍」的认知错误辩解,不排除变更起诉法条,改以贪污治罪条例的职务诈欺罪审判。
检方原本依刑度最重五年徒刑的诈欺罪起诉,审判结果如变更法条成刑度至少七年的贪污罪,势必对李庆安非常不利。也因此,李庆安的律师,主张本案还有法律上争议的问题,有待深思。审判长从善如流,将原订昨辩结结案的时间,改到十二月廿九日下午二时四十分。
北院昨日上午开庭,李庆安还是以「不认为自己有犯罪」作为答辩主轴,强调是自己认知错误,以为在台湾宣誓就任公职,就丧失美籍。李的辩护律师庄秀铭,主张李庆安对美国移民法认知有误,以为宣示就任公职后,就自动丧失美籍,没有犯罪意图。
合议庭审判长陈兴邦听完辩解,当庭质疑李庆安民国八十三年任台北市议员时,曾连署谴责因双重国籍辞职的前北市副市长陈师孟、前北市交通局长濮大威,显然李庆安是知道宣誓就职不会丧失美国籍。
陈兴邦更当庭直言李庆安主张认知有误,可能对她不利。「你们的主张不一定有利,辩方认为有利的东西,反而可能是不利的」。陈兴邦说,宣誓就职如确有取得公务员资格,本案就有适用贪污罪的问题。
.............
主观的证明一例,若是律师如何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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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成立率最低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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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18 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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