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5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诉300条练习1
检察官以A罪起诉甲,后又以B罪有牵连起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10:1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这是两案跟300条没搭上边(300条是一案的情形)
二.判断AB和是否系属同一法院(不同者有刑诉5~7条之适用)
三.以法院立场认为是裁判上上一罪(刑法55条)之情形.以定处段
刑.但是事实上法院仅论以B罪.可能出现漏未判决之现象.然对于
未判决之事项(A)诉讼系属已消灭之下.应向上级法院上诉或非常
上诉裁定更正.因为有379-12款之出现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 表情
出现法条:
第5条: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机内犯罪者,船舰本籍地、航空
机出发地或犯罪后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6条
数同级法院管辖之案件相牵连者,得合并由其中一法院管辖。
前项情形,如各案件已系属于数法院者,经各该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将
其案件移送于一法院合并审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级法院裁
定之。
不同级法院管辖之案件相牵连者,得合并由其上级法院管辖。已系属于下
级法院者,其上级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级法院合并审判。但第七条第
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7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相牵连之案件:
一、一人犯数罪者。
二、数人共犯一罪或数罪者。
三、数人同时在同一处所各别犯罪者。
四、犯与本罪有关系之藏匿人犯、湮灭证据、伪证、赃物各罪者。

第379条-第12款
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或未受请求之事
项予以判决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12:55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诉第三百条(变更法条)
  前条之判决,得就起诉之犯罪事实,变更检察官所引应适用之法条。
.................
依实务见解,通说:
1依民诉第300条,变更法条,仅适用前条有罪判决时,始得就起诉犯罪事实,本于法院法律见解,于不变更起诉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始得变更.唯若是刑法上一罪,国家只有一个刑罚权时,则非在本条变更起诉法条规定适用.此为法律上同一,或一部减缩扩张情形,无本条之适用.
2因此本件,检察官分别起诉A和B,法官认为属刑法上一罪,无刑诉300条适用,不必引刑诉300条,而仅以B有罪部分主文中谕知,A无罪部分理由书说明.(两者均有即判力)
3唯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防御,法院宜类推适用刑诉96条有告知义务.但本件A和B均起诉,似无此必要,被告已知,且均需审理.

以上,请指正.
【判例字号】88_台上_4382【裁判日期】88/08/12【案由】妨害公务等罪
  检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实以实质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诉者,因其刑罚权单一,在审判上为一不可分割之单一诉讼客体,法院自应就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合一审判,以一判决终结之,如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审认,而置其他部分于不论,即属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第十二款所称「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之违法;此与可分之数罪如有漏判,仍可补判之情形,迥然有别。【判例字号】37_特覆_3722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检察官就犯罪事实一部起诉者,其效力及于全部,系指已起诉之部分及未起诉之部分,均应构成犯罪,并具有牵连关系者而言,若起诉之事实不构成犯罪,纵未起诉之部分应构成犯罪,根本上既不生牵连关系,即无一部效力及于全部之余地。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8 13:46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06 10:19 发表的 刑诉300条练习1: 到引言文
检察官以A罪起诉甲,后又以B罪有牵连起诉甲,法院以A和B为裁判上一罪,仅论B罪,以刑诉300变更起诉法条是否合法?法院应如何才为妥适?


先说个人不才,对刑诉考完即忘了差不多,所以讲的不对请包含

一、合法   案件同一性、倒因为果
二、题示情形,追加起诉,依刑诉265亦可于审判期日为之,是故并无法确定甲对追加起诉之罪于审判期日前是否知悉,基此,法院为发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释字178吗?? 哈 完了,忘的真快),其处置作为分述如下:
  1.若甲事前不知:更新审判
  2.若甲事前知悉:无庸更新审判
---------------------------------------以上,在梦游中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08 21: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1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