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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用针孔偷窥是用社维法或刑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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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樱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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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用针孔偷窥是用社维法或刑法呢?
我记的是用刑法,但因为看到某一题,而产生疑惑,故请教各位大大~
下列何者不是社会秩序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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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0-24 17:49 |
大卫M2N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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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你好像被偷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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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10-24 18:24 |
魔力小樱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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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伯"
你的回答不是答案
它不过是某一年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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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0-24 23:48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1156
分享:
▲
这是行政解释:
法九十检 字第 046066 号
要旨:
有关他人公开活动时,
利用工具窥视或偷拍隐私部位
,是否涉及刑事责任
,应个案认定,凡个人客观上显然无欲公开隐私活动,且有合理期待时,
对侵害隐私权行为,分别得依
刑法
或
社会秩序维护法
等相关规定处罚之
全文内容:
凡个人客观上显然无欲公开其隐私活动,而有合理期待时,对侵害个人隐
私权之行为,分别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一或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处罚之,来函所询「于他人公开活动时,
利用工具
窥视
或
偷拍隐私
部位
」,是否涉及刑事责任,应依具体个案认定之。
所以刑法也适用.社违法也适用.
然依管见社违法83条第一款:
一、
故意窥视
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
在窥视(用眼睛看)做出举轻以明重之当然解释.或依立法目的做出目的性解释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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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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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0-25 00:08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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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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