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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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了,以下是金律师的版本 原因自由行为的审查流程: 是否具备构成要件刚当性。 → 否 → 不成立犯罪。 ↓ 是 ↓ 是否具备违法性。 → 否 → 不成立犯罪。 ↓ 是 ↓ 行为时,是否具备完全责任能力。 → 是 → 非原因自由行为。 ↓ 否 ↓ 是否故意或过失自陷无完全责任能力。 → 否 → 非原因自由行为。(适用第19条第1项、第2项) ↓ 是 ↓ 于先行行为时,是否具备法益侵害之故意或过失。 → 否 → 非原因自由行为。(适用第19条第1项、第2项) ↓ 是 ↓ 第19条第3项-原因自由行为(不适用第19条第1项、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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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3 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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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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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 不作为:根本没有客观上行为,所以找了一堆理由,去审查. 原因自由行为:根本没有主观要件,但也要罚,如何说理? 所以: A(前行为)+B(没有主观的不算行为,根本进不来审查程序) B当然不能罚,那罚A如何说理呢? 所以金政大的程序,是在找A(前行为),但其犯罪结果在B的时间内,所以黄荣坚师,才会一直以风险来看.如此一来,连不作为犯,其看法只有一个危险前行为,其他都不算.但金政大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指A或B? 而若就A前行为来审查,如何理论一贯?所以有学者加上了在A前行为,要有对法益侵害的认识.再来是着手如何认定?(和不作为犯同样的说理上,很困扰.)黄师的以风险增加,来看,真的避免许多困扰. 以上,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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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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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3 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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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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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太快了,指原因自由行为(A),及后无意志之行为(B) 指B没有主观.而B的行为又不算是刑法上的行为.(B不进入刑法审查)
但A却没有加害的行为(没有撞到构成要件行为)(所以黄师,才以时间而时间,....) 当然如果连A都没有主观,那都不会进入刑法上的行为. ..................... 所以,推下去,黄师的没有19III的理论就建立了.(因为根本不用立法,也没有原因自由行为的检讨必要,二阶+风险足了) 但黄师的缺点在那呢?会不会失之过宽..? 以上浅见,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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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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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3 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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