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143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何谓麻醉行为?
昨天看到空中大学的教学影带,正好在解释「原因自由行为」。
那位教授说:
原因自由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2 09:36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查了一下:
刑19III:故意或过失....
28上3816:故意自陷...,依故意犯处罚.(排除原因自由行为)
刑185之3酒驾,有明文规定麻醉而驾车.
...............................
会争论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例外说;前置说)
例外说:行为时无责任,但原因时行为,对后来犯罪结果有因果,所以例外要罚.(罚那一个行为?构成要件行为或原因行为?)
前置说:那就是处罚这个造成无责任的原因行为.
............
如果依28上3816(旧法),就不用刑19III.算故意犯罪.
但问题出现?
只要麻醉(故意),就一般故意犯...,违反行为时罪责同时存在原则.(罪刑法定?),唯一找到的只有185之3的故意危险犯.
............
新法:
原因行为(故意或过失)对(自陷19I或19II;未来法益侵害)有认知或预见可能性...就可以19III.
而真正侵害法益行为是(已是19I或19II)

旧法:学说
判例:28上3816(有人说是原因自由行为,故排除旧19适用)(有人说这不是原因自由行为,根本就是要罚的行为)判例中,过失原因自由行为,不罚.
麻醉行为,德国法吧?
以上请指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2 11:05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麻醉行为是什么?是自醉行为吗
.................
无意思来自故意过失(自醉)被别人害的(无故意过失)(麻醉)
故无风险,则无刑罚必要.所以只有185之3(故意危险犯或违反禁止犯),但又不能用19III来减免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2 11:3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因自由行为:
一.乃行为人于原因阶段具有特定之犯意或能预见特定之法益遭致侵害
而因自己故意或过失自限于无责任若限制责任能力之下实现不法行为
二.虽行为人于犯罪之下乃不具或欠缺责任能力之下.但就其因乃在行为
人句完全责任能力之下决定下洒之种子.故为原因自由行为
三.针对其之可罚性理由.有如下学说:
前置论-->要点:自陷于麻醉状态就是着手
间接正犯论-->要点:"正常的我"利用"不正常的我"
例外论-->以目的性现缩解释.例外可罚
不罚说-->就是认为本行行为违反行为罪责同时说
有学者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不存在的东西.因为能认出真正的行为所在
阶段.就可以知道他是无中生有
四.刑法19条第三项真的是原因自由行为吗?
有学者说是.有学者说不是:而且说不是的学者事师父.说是的学者是弟子

自醉行为(麻醉撞状态下的不法行为):
一.跟原因自由行为很像.但是差别在于自醉行为于原因阶段并无特定之犯
意也没有能预见特定法益遭致侵害之虞.自于自己之行为自陷无责任若限
制责任能力之下实现不法行为
二.本行为于我国刑法尚未明文着墨.但于德国刑法323条a有明文规定
三.有学者认为德国刑法中自醉行为.对重罪太轻对于轻罪过重

区别:
一.原因自由行为法有明文:自醉行为罚无明文
二.原因自由行为任用所有犯罪之责任要件:自醉行为乃独立犯罪类型之
责任要件
三.原因自由行为于行为阶段之原因阶段有犯抑或能预见特定之法益招致轻害
:自醉行为于行为阶段之原因阶段无阶段有犯抑或无能预见特定之法益招致轻害

补充:刑法185-3醉态驾驶罪乃刑事政策之一环.不论故意或过失.是原因自由行为
或是自醉行为通通入列
--------------------->以上为小的见解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0-22 21:46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0-22 13:23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麻醉行为跟自醉行为不同啰
共通点就是目前刑法尚无明文规定,是这个意思吗?

那如果说是在这种情形下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呢?
能论普通/重伤罪吗?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2 16:47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因自由行为是否为19条第3项,不无可议
在未修法之前.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确有存在的必要.
惟现今19条第3项已明文立法.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管见以为其已无存在的必要
理由: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易混洧19条第3项,(原因q大已说明)
管见以为19条第3项并非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之立法
盖为何要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去解释19条第3项,而限缩本条的适用范围
盖只要行为故意或过失造成前二项的状况.就无法去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所以版大所谓的麻醉行为(只要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所招致的),依19条第三项皆要罚表情

以上是我酒醉后乱写的.表情
我应为19条第三项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回覆^^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2 20:17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黄荣坚师的看法吧?只要引起风险可责行为就要处罚.
请问Q大的资料,那里找的?有无书可买?
今年律师第1题如何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回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2 21:3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0-22 21: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是黄荣坚师的看法吧?只要引起风险可责行为就要处罚.
请问Q大的资料,那里找的?有无书可买?
今年律师第1题如何解?


大宗以黄荣坚老师为主.还有其他部分有其他学者的见解......
我都是翻书..所以每次都差点花疯表情 ..因为看不懂..天方夜谭表情 ......
律师考题.我没看过表情

p.s:柏大大都不看讯息的说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0-22 22:04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0-22 21:59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都不看讯息的说
...................
不懂?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23 08:1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0-23 08: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都不看讯息的说
...................
不懂?


就是私人讯息阿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3 21:03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6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