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
一.乃行为人于原因阶段具有特定之犯意或能预见特定之法益遭致侵害
而因自己故意或过失自限于无责任若限制责任能力之下实现不法行为
二.虽行为人于犯罪之下乃不具或欠缺责任能力之下.但就其因乃在行为
人句完全责任能力之下决定下洒之种子.故为原因自由行为
三.针对其之可罚性理由.有如下学说:
前置论-->要点:自陷于麻醉状态就是着手
间接正犯论-->要点:"正常的我"利用"不正常的我"
例外论-->以目的性现缩解释.例外可罚
不罚说-->就是认为本行行为违反行为罪责同时说
有学者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不存在的东西.因为能认出真正的行为所在
阶段.就可以知道他是无中生有
四.刑法19条第三项真的是原因自由行为吗?
有学者说是.有学者说不是:而且说不是的学者事师父.说是的学者是弟子
自醉行为(麻醉撞状态下的不法行为):
一.跟原因自由行为很像.但是差别在于自醉行为于原因阶段并无特定之犯
意也没有能预见特定法益遭致侵害之虞.自于自己之行为自陷无责任若限
制责任能力之下实现不法行为
二.本行为于我国刑法尚未明文着墨.但于德国刑法323条a有明文规定
三.有学者认为德国刑法中自醉行为.对重罪太轻对于轻罪过重
区别:
一.原因自由行为法有明文:自醉行为罚无明文
二.原因自由行为任用所有犯罪之责任要件:自醉行为乃独立犯罪类型之
责任要件
三.原因自由行为于行为阶段之原因阶段有犯抑或能预见特定之法益招致轻害
:自醉行为于行为阶段之原因阶段无阶段有犯抑或无能预见特定之法益招致轻害
补充:刑法185-3醉态驾驶罪乃刑事政策之一环.不论故意或过失.是原因自由行为
或是自醉行为通通入列
--------------------->以上为小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