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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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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大意]..產假、流產、休假
翻看課本時..發現到名詞一樣..但內容不太一致..故po勞煩各位大大們解惑.. 3Q

行政學大意↓
「產假、流產、休假」(人事)

依據聘僱人員的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六日,得分次申
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
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
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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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1 21:37 |
clu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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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是引用的法條不同當然內容不同   【聘僱人員的給假辦法】V.S.【勞動基準法】

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50   條 (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38   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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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10-11 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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