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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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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損害賠償及代理權授予之民法問題
(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侵害僱用人之利益)
某甲受雇於乙公司從事製造外銷事業,因職務上需要而使用該公司內之機器以製造
貨品。一日,甲於執行職務中不慎損壞該機器,在甲與乙公司成立之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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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29 02:1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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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固有利益)
2.535(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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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29 13:28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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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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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牽涉到注意義務的問題 以上兩個問題分別牽涉到僱傭契約 和委任契約的內部關係

如此要探討其是否已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 如第一個題目 係要視其是否對於機器為一般

之正常使用仍致損壞 或是其因可歸責於行為人之過失而致機器損壞 而正常使用雇主所提供

的機器應係當然包括於僱傭契約之中

又第二題 一般委任契約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須負散娘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要視其使公司受損害是否為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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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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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10-02 17:1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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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甲乙有僱用基礎關係,或另予委任處理包商權,若此,則受任人未有可歸責事由(故意或過失),無違約責任.
甲乙有167授與代理權,則依103效力歸本人甲,甲對乙(代理人)之選任風險,當然歸本人.所以不能向乙要賠償.

第一題
雇傭契約下,在問契約責任,不問有無侵權責任.
執行職務中(不慎)損壞該機器,則有過失(可歸責)而不完全給付(民227),所以有不完全給付之責任(損賠可能).(沒有人會在契約中訂損壞機器,是給付勞務必須的,而排除條款)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1 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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