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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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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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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閱覽卷宗
試附理由簡答下列請求閱覽民事訴訟卷宗問題:
(一)當事人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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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1 21:22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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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請求閱覽卷宗,應否經推事許可?不用,閱卷是當事人應有之權利
(二)當事人請求閱覽卷,未受允許,應依如何程序請求救濟?可以在開庭時向法官反應;否則訴訟程序違法應可上訴救濟
(三)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得否請求閱覽卷宗?第三人有被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即可,不過法官有權決定是否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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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9-02 18:48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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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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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2161 於 2009-09-02 18: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當事人請求閱覽卷宗,應否經推事許可?[backcolor=rgb(255,]不用,閱卷是當事人應有之權利
(二)當事人請求閱覽卷,未受允許,應依如何程序請求救濟?[backcolor=rgb(255,]可以在開庭時向法官反應;否則訴訟程序違法應可上訴救濟
(三)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得否請求閱覽卷宗?[backcolor=rgb(255,]第三人有被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即可,不過法官有權決定是否給閱
1.不用,那該如何聲請?何時聲請?
2.不許閱覽卷宗是訴訟程序違法?可以上訴?
3.一定要訴訟代理人才可以嗎?無關係之第三人呢?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3 00:34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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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
第 2 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 3 條
聲請閱卷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


第 4 條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閱卷同時,應
檢附委任狀。

第 5 條
聲請人經釋明有急迫情形,得經審判長許可,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

第 6 條
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 (如附式一) ,送或傳
送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第 7 條
聲請人以電話聲請閱卷時,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填載閱卷聲請書。

第 8 條
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
辦理。

第 9 條
閱卷聲請書為供聲請人閱卷及存於案卷之用。

第 10 條
各級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
承辦書記官。
書記官自收發室收受閱卷聲請書者,應填載閱卷通知書 (如附式二) 通知
閱卷室承辦人員。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受第一項聲請書或接獲前項通知書後,應填載閱卷聲請
登記簿 (如附式三) 。

第 11 條
承辦書記官收到之閱卷聲請書,如未指定閱卷時間者,除依法不得給閱之
情形外,應即填載閱卷通知書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

第 12 條
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
通知閱覽。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即填載閱卷通知書指定閱卷時
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

第 13 條
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
有其他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院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並通知
之。

第 14 條
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
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
因,並另指定交閱時間通知之。

第 15 條
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
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於
閱卷聲請書,並與聲請人另洽給閱時間,填具閱卷通知書交閱卷室承辦人
員。屆期再由承辦人員持閱卷通知書調卷。

第 16 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 (如附式四) 簽名或蓋
章。

第 17 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給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
閱卷登記簿或清單 (如附式五) ,妥善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約
定當日閱卷時間。

第 18 條
聲請人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
閱卷。
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
准許,原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法院。但卷宗已送
上級法院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上級法院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第 19 條
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件向
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第 20 條
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及閱卷聲請書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
將所閱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點收。

第 21 條
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 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 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第 22 條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


第 25 條
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
並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
、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

第 26 條
聲請人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承辦書
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第 27 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
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簽收。

第 28 條
聲請人未於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
單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於下班前,將卷宗送還承辦書記官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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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7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補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9-03 07:36 |
xfj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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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及刑事之閱卷權,截然不同。
刑事被告無閱卷權,就算被告具律師資格亦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09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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