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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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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司特4等刑法第2題~(大驚)
甲明知所持有之某家便利商店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至四月份、編號VP63640310 之統一發票 一張並未中獎,因積欠房租而房東催繳甚急,甲遂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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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09-08-21 01:00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8-21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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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阿.甲是216的直接正犯阿
因為他行使的對象是房東(作債務<房租>擔保).而不是銀行
所以甲犯刑法210.216.339--->216吸收210在與339論55條
~~~~~~~以上為個人見解 表情
表情  錯誤部分已更改.....SORRY剛剛開始晃神~~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8-21 02:2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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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8-21 01:03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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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題目po上來,又看了看,覺得好像也不成立,因為房東已有兌獎抵房租之認識! 表情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09-08-21 01:1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8-21 01:07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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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09-08-21 01: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當題目po上來,又看了看,覺得好像也不成立,因為房東已有兌獎抵房租之認識! 表情



房東有兌獎抵房租之認識
卻沒有行使變造私文書之認識
甲會成立216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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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8-22 00:53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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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216是成立於甲,如果甲是請房東代為兌獎,兌獎後款項交給甲,方有成立間接正犯之可能.按間接正犯就是利用第三人遂行其犯罪行為.例如於餐廳用餐,請不知情的服務生,佯稱吊掛在衣物架上他人之帽子為己所有,而請其代為取之並取走之行為,自為竊盜罪間接正犯.

題示房東已知此發票為抵房租用,而非被甲利用代為兌獎,是承q大所言,甲為216直接正犯,其216之對象是房東,339II之對象亦是房東(行使詐術,房東陷於錯誤);又因房東並不知悉發票為變造,是欠缺行使之故意與認識,自不成立216.

是本題應有使考生陷於錯誤之意圖,為直接故意,而使考生回答成立間接正犯,
故得高分的寫法,不才以為應要點出間接正犯,但不成立! 表情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09-08-22 09:5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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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8-22 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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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上還用:"交付房東以抵房租"一詞之"交付"來拐人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8-22 14:32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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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場上看到該題時,個人並不覺得意外
因為在我個人猜題中,我把偽造這章節下了點功夫
老實說,我沒想到什麼間接正犯
本題,甲的目的已經很明顯,係基於一個犯罪目的
考點:
1何謂變造私文書?(前言)
2統一發票是有價證券抑或私文書(我寫私文書)
3變造後復又行使,競合時之處理,實務?學界?
4是否有刑法第339條之適用?實務?學界?
 (結論)
光這四點寫完,時間差不多了,換下一題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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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27 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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