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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竞合问题,麻烦达人帮忙解答
这是1题网路刑法题目,个人想把它补述完整,但是在竞合时,却出了问题,麻烦达人协助解决

50、甲在台北绑架了A,打算开车把A载回嘉义,在A家人面前,把A枪决!当时甲把A塞在后车箱,不料…天气太闷热,还没到达嘉义时,A在后车箱窒息而亡问题该如何解决?甲具有杀人罪还是过失致死?为什么?甲想要的目的提早发生,该怎办?因果关系、客观面向、主观面向塞车箱算是杀人的杀吗?着手?预备?,另甲之罪责
(一)因果关系:若无甲的行为,即无A死的结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故甲的行为与A死的结果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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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8 20:54重新编辑 ]


献花 x3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8 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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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n4353 于 2009-07-28 20:48 发表的 [刑法]竞合问题,麻烦达人帮忙解答: 到引言文
这是1题网路刑法题目,个人想把它补述完整,但是在竞合时,却出了问题,麻烦达人协助解决
50、甲在台北绑架了A,打算开车把A载回嘉义,在A家人面前,把A枪决!当时甲把A塞在后车箱,不料…天气太闷热,还没到达嘉义时,A在后车箱窒息而亡问题该如何解决?甲具有杀人罪还是过失致死?为什么?甲想要的目的提早发生,该怎办?因果关系、客观面向、主观面向塞车箱算是杀人的杀吗?着手?预备?,另甲之罪责
(一)因果关系:若无甲的行为,即无A死的结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故甲的行为与A死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二)客观归责:客观归责的存否依下列两项标准做判断:
 1.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甲将仇人A放置后车厢,本来即具有闷热致死的危险,甲自是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
.......


(五)竞合:甲成立预备杀人罪、过失致死罪、剥夺他人行动自由致人于死罪……….
剥夺他人自由致人于死->原是284过失致死与302私自拘禁的一行为侵害数罪名.而因刑事政策上
.将其从想像竞合之范畴中.独立唯一罪的"加重结果犯".
所以302II剥夺他人自由致人于死是284过失致死与302私自拘禁的特别关西(法条近合)
在跟杀人预备罪应是为以刑法50条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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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7-28 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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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Q大解答。
表情  不过问题又来了,我跟Q大只看过因果历程讨论未遂的例子,没看过讨论预备犯的。而且本题结果提前发生的例子,教科书也找不到相关案例。表情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9 01:10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9 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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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应不成立预备杀人罪:
  就本题客观构成要件行为而言:大大也认为是复数行为,即至少有杀人预备行为(把A枪决)及过失致死行为(A在后车箱窒息而亡)
  从杀人罪杀人预备犯的行为而言,该行为并未产生致死的结果。
  大大的客观归责理论应该是从过失致死行为为起点,应该不及于『把A枪决』的行为。否则,假设甲在台北绑架了A,打算开车把A载回
  嘉义,在A家人面前,把A枪决!但路上被A跑掉了,也会成立杀人罪预备犯。如此结论似乎不太合理。
  题目从『甲在台北绑架了A』开始,此时已成立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应不能再评价杀人的预备行为。
所以我认为甲应不成立预备杀人罪。
仅对本题提出个人看法,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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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9 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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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07-29 00: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应不成立预备杀人罪: 
就本题客观构成要件行为而言:大大也认为是复数行为,即至少有杀人预备行为(把A枪决)及过失致死行为
A在后车箱窒息而亡)从杀人罪杀人预备犯的行为而言,该行为并未产生致死的结果。大大的客观归责理论应
该是从过失致死行为为起点,应该不及于『把A枪决』的行为。否则,假设甲在台北绑架了A,打算开车把A
载回 嘉义,在A家人面前,把A枪决!但路上被A跑掉了,也会成立杀人罪预备犯。如此结论似乎不太合理。 
题目从『甲在台北绑架了A』开始,此时已成立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应不能再评价杀人的预备行为。
所以我认为甲应不成立预备杀人罪。
仅对本题提出个人看法,敬请指教!!



从杀人罪杀人预备犯的行为而言,该行为并未产生致死的结果。
-->对呀.用相当结果的条件与结果来说.预备行为(条件)与被害人之死(结果)
是没有相当性
--->这里客观规则是用在过失犯的部分
 
假设甲在台北绑架了A,打算开车把A载回 嘉义,在A家人面前,把A枪决!
但路上被A跑掉了,也会成立杀人罪预备犯。如此结论似乎不太合理。
--->甲用观归责理论成立过失致死.且杀人预备罪仍然是纯在的.因为在A死亡前.
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之行为于行为阶段达于预备所以成立271-III
:反之如果这样不成立的话.这样便告诉我们以后要杀人就是题目所以言之手法.
这不会有271的预备罪.亦可幸免于法律制裁 
 
但是如过用刑法第一条: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行为时当然是论过失.但是以
行为前做另一个找于甲犯过失前的行为时就有杀人故意及预备行为仍符合刑法
271-III之构成要件所以成立杀人预备罪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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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7-29 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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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检察官
我会以刑法271,13
然后再编剧套结果
天气太闷热,在后车箱会热死死亡(不会窒息)这是常识
台北绑架了A,打算开车把A载回嘉义此为是遁词
这是打官司
跟你们的理论是不一样的 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29 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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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感谢版大提供实务见解,实务上确如版大所说,除非甲重大无知,否则,天气太闷热,在后车箱会热死死亡(不会窒息)这是常识,因此直接论以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简单明了。
不过就考题而论,典试委员是扮演着「全知全能的上帝角色」。因此,信上帝者,才能得永生......表情

杀人预备罪:主观要件,必须具备预备杀人事实的知与欲。客观上,犯罪行为人于犯罪着手前,有助于不法构成要件实现的行为。
例如帮派老大甲与丙素有仇隙,乃唆使其手下乙杀害丙,当乙依甲之提示携带刀械前往遂行任务时,不巧于前往丙家途中,为警盘查而查获。甲、乙二人刑事责任为何?->甲、乙成立预备杀人罪。
又例如甲欲杀乙,持枪躲于乙之床下->甲成立杀人预备罪。
如上述,预备罪无起果条件,根本无需于因果历程讨论。

(上述观念承蒙Q大指导,再次感谢。只是如依上开杀人预备罪定义,涵盖未免过广。例如甲欲以果汁掺毒,毒死乙->去超商买果汁,此是否为预备杀人行为,不无疑问?) 


另外在与Q大讨论中,无意中碰触到本届刑法考题,乙卖菜刀给患有忧郁症的甲,甲并进而砍死甲子,乙之罪责问题
公职王以故意与过失讨论乙之罪责,个人总觉得该题解,推论乙无过失部份,总觉难以自圆其说
但如以Q大的中性帮助犯见解,解答就清晰明了多了

例如
97年第特4等政风.
甲乙是朋友.过年间甲要到年街中当扒手.乙也知道.于是乙在出门买东西时,顺便在甲去年街.于是甲满载而归....->乙无罪
又例如,甲将自卫枪枝寄放乙处,某日甲至乙处拿回枪枝,并扬言杀丙,乙将枪枝交还,后果丙遭甲枪击而死..->乙无罪

不过中性帮助犯为个人首次听到的新见解,据Q大说,为96年发展的理论,后查网路,果有中性帮助犯理论。
但因个人才疏学浅,对中性帮助犯理论1知半解
期盼刑法达人能指教一二!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9 13:45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9 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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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之成立,是提供犯案的构成相关要件始能成立
甲乙是朋友.过年间甲要到年街中当扒手.乙也知道.于是乙在出门买东西时,顺便在甲去年街.于是甲满载而归....->乙无罪
甲载乙至犯罪地如车夫载妓女
但如是看照或提供工具就不一样了
又例如,甲将自卫枪枝寄放乙处,某日甲至乙处拿回枪枝,并扬言杀丙,乙将枪枝交还,后果丙遭甲枪击而死..->乙无罪

甲至乙处要取枪枝,乙有何理由拒绝---不谈枪枝刀械管理条例
所以虽是犯罪工具,谈不上提供,所以自然非属帮助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29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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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刚去找了1下有关帮助犯的判决,但是反而没让观念明白,反而更难懂了。表情
【裁判字号】94,上诉,3195

【裁判字号】94,上诉,3195

按所谓的中性帮助,系指提供助力者的行为虽然可以用来帮助他人实现构成要件,但是助力行为本身可以是对任何人为之,助力的行为,相对于正犯行为人或正犯的行为有其独立性,并非专为法律上不法的目的而为之,例如贩卖斧头予行为人,行为人持斧以杀妻,或者律师、会计师提供专业意见,顾客以该专业意见逃漏税捐等…..至于中性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帮    助犯,其审查基准如何,我国实务及学说文献上尚未见进一步讨论,而德国学说上有藉用客观归责理论审查行为是否「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或审查是否符合客观要件之「社会相当性」,而实务界则以主观要件审查,对于我国刑法第30条帮助犯之「帮助故意」之认定标准容有参考价值,其实务认为:「如果正犯的行为客观上显示正犯就是要从事犯罪的行为,而提供助力者也知悉时,提供助力的行为才能评价为刑法规定之帮助行为;反之,相对地,如果提供助力者不知道正犯如何去运用其助力行为,或只是认为其助力行为有可能被用来作为犯罪时,则其助力行为仍然不能被评价为刑法规定之帮助犯」


个人整理如下:
一、中性帮助之意义:所谓的中性帮助,系指提供助力者的行为虽然可以用来帮助他人实现构成要件,但是助力行为本身可以是对任何人为之,助力的行为,相对于正犯行为人或正犯的行为有其独立性,并非专为法律上不法的目的而为之。
二、实务上,中性帮助是否构成帮助犯的审查基准:
1.正犯的行为客观上显示正犯就是要从事犯罪的行为,而提供助力者也知悉时,提供助力的行为评价为刑法规定之帮助行为。
2.反之,如果提供助力者不知道正犯如何去运用其助力行为,或只是认为其助力行为有可能被用来作为犯罪时,则其助力行为仍然不能被评价为刑法规定之帮助犯。
 例如:


甲为小混混,平日喜欢从事打打杀杀的勾当,某日甲要前往某地与人谈判,向附近卖刀的乙买了一把西瓜刀,乙无意间知道甲是要买西瓜刀去砍人,乙不想惹事生非仍旧将西瓜刀卖给甲,甲买完西瓜刀后又到丙经营的小吃店订便当,要丙将便当送到谈判地点,丙送便当到谈判地点时看见甲已将对方砍倒在地,之后仍持续卖便当给甲,试问乙、丙是否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
->乙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丙不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
以上取材自天才曹操部落格http://www.wretch.cc/.../9821505
表情 以上述见解,来解释上述例题,跟本届菜刀杀人考题就容易多了。

不过用来说明以下例题,就更迷糊了........表情 表情 表情

97年第特4等政风.
甲乙是朋友.过年间甲要到年街中当扒手.乙也知道.于是乙在出门买东西时,顺便在甲去年街.于是甲满载而归....->乙无罪
又例如,甲将自卫枪枝寄放乙处,某日甲至乙处拿回枪枝,并扬言杀丙,乙将枪枝交还,后果丙遭甲枪击而死..->乙无罪

上述二个例题,是读书中着作者举例,所以没有解答,会不会举错了.....................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9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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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太多了啦~~
等你找到最高法院的判例才算依据
其他考试依法条立法原意去解释就可以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29 1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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