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5
(离婚未成年子女保护教养之权义及变更)
夫妻离婚者,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
方共同任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
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
前项协议不利于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
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得为子女之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项情形,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酌定权利义务行使负
担之内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其与未成年
子女会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但其会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之。
1055之2
(裁判离婚子女之监护(二))
父母均不适合行使权利时,法院应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并审酌前条各款事项
,选定适当之人为子女之监护人,并指定监护之方法、命其父母负担扶养
费用及其方式。
1091
(监护人之设置)
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其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
务时,应置监护人。但未成年人已结婚者,不在此限。
1094
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
定监护人,或遗嘱指定之监护人拒绝就职时,依下列顺序定其监护人:
一、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与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项监护人,应于知悉其为监护人后十五日内,将姓名、住所报告法院,
并应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指派人员会同开具财产清册。
未能依第一项之顺序定其监护人时,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亲等内之亲
属、检察官、主管机关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亲等旁系血亲尊亲属、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适当之
人选定为监护人,并得指定监护之方法。
法院依前项选定监护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条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条之一另
行选定或改定监护人时,应同时指定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
未成年人无第一项之监护人,于法院依第三项为其选定确定前,由当地社
会福利主管机关为其监护人。
所以改定是没问题的
还有
1078
(子女之特有财产)
未成年子女,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
1088
(亲权(四)-子女特有财产之管理)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非为子女之利益
,不得处分之。
1089
(裁判未成年子女权义之行使及变更)
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权利时,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负担义务
时,由有能力者负担之。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项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得请求法院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为前项裁判前,应听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意见
但是处分的钱要要回来这个法条好像没规定
可能要回归债总去适用无权处分 不当得利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