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2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時事
轉載新聞一則,想請各位老大討論事件中,開槍員警及兩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謝謝!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12日電)台北縣中和市一名國中女學生半年前外出會網友後失蹤,警方今天逮捕涉嫌殺害女學生並棄屍的徐姓和許姓嫌疑人,並發現兩嫌作案後曾心慌衝撞攔檢的警察,還開記者會要求國賠。 警方表示,中和市某國中一年級方姓女學生,去年12月底離家訪友後失蹤。警方經過近半年的偵辦,昨天深夜逮捕涉嫌姦殺的徐姓嫌疑人及未成年的許姓嫌疑人,下午由偵查隊偵訊,並報請檢方前往新店山區相驗屍骨。
令警方訝異的是,兩名嫌疑人去年底犯案後,12月21日恰好駕車遇到警方攔檢,兩人心虛以為警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13 06:38重新編輯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3 02:25 |
sazon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5-13 02:25 發表的 時事: 到引言文
轉載新聞一則,想請各位老大討論事件中,開槍員警及兩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謝謝!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12日電)台北縣中和市一名國中女學生半年前外出會網友後失蹤,警方今天逮捕涉嫌殺害女學生並棄屍的徐姓和許姓嫌疑人,並發現兩嫌作案後曾心慌衝撞攔檢的警察,還開記者會要求國賠。 警方表示,中和市某國中一年級方姓女學生,去年12月底離家訪友後失蹤。警方經過近半年的偵辦,昨天深夜逮捕涉嫌姦殺的徐姓嫌疑人及未成年的許姓嫌疑人,下午由偵查隊偵訊,並報請檢方前往新店山區相驗屍骨。
令警方訝異的是,兩名嫌疑人去年底犯案後,12月21日恰好駕車遇到警方攔檢,兩人心虛以為警方已經獲悉並查緝,所以企圖逃逸。
中和警分局員警當時執行攔查勤務時,開槍擊中坐在副駕駛座的14歲許姓少年。一顆子彈卡在少年第7節頸椎與第1節胸椎間。
當時警方並不知道他們涉及姦殺命案,去年12月25日,涉嫌殺害女學生的徐姓凶嫌在家長陪同下,與許姓少年家長,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台北縣黨部舉行記者會,要求國家賠償。
.......



徐姓(成年)
許姓(未成年14歲)

這則報導,有許多關鍵沒交代上,我只能試著大致擬答,胡說之處,請別見怪呀!表情
 

◎對徐姓動物之評價:
 

一、徐狗子可能成立刑法第二四0條和誘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a、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所謂和誘,係指被誘人同意被行為人誘出,而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本罪之客觀要件,除被誘人同意外,還須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且脫離家庭或有監護權之人。本案中徐狗子將被害人和誘出,已脫離家庭及其父母監護之下,實已該當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b、主觀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雖法條中行為人是指一人,而本案中徐狗子實乃一狗,然人狗相親,物以類聚,狗染人習已是司空見慣,極其合理之事,管見以為,徐狗子故意之情狀甚為明顯,主觀要件該當之。


2、違法性與罪責
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事由。故違法性與罪責成立。
3、結論:槍斃!不是,是徐狗子成立刑法第三四0條和誘罪。
 

二、徐狗子可能成立刑法第二二六條之一加重強制性交之殺人結合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a、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本罪客觀構成要件,其一為犯刑法第二二二條,並殺害被害人既遂。觀本題中,(報導中沒細說,這邊就自己認定啦)徐狗子與許姓少犬合力以違反被害人之意思,強制性交之,不啻構成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更該當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這裡假設兩人俱是己手犯)」之構成要件。又於加重強制性交得逞後,將被害人殺害!觀此兩行為於時間與空間上部分重疊且有密接性,足已該當強制性交殺人之結合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b、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如報導所述,徐狗子既是強姦,則必然是故意為之,不會是過失,蓋過失強姦乃天方夜譚、不合邏輯、匪夷所思之空洞名詞,人都不可能幹啦,何況一精蟲上腦之無良犬乎?至於洩慾後殺人,既然題中(報載)所述為姦殺,既用「殺」之一字,行為犬絕對出於故意,倘若是過失,用詞必是「致死」而非「殺」。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與罪責。
               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
         3、結論:死!
                          不是,是徐狗子成立刑法第二二六條之一加重強制性交殺人之結合罪。
 

三、徐狗子可能成立二四七條第一項侵害屍體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本罪之構成要件,為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徐狗子將被害人之屍體棄屍於山間,乃遺棄屍體,客觀要件該當。
                又,其主觀要件,依據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主觀要件該當。構成要件該當!
         2、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違法性與罪責成立。
         3、結論:徐狗子成立二四七條第一項侵害屍體罪。
 

四、徐狗子犯行後,衝撞警方攔檢,可能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本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為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勤務時,施以強暴脅迫。徐狗子於警方臨檢時,以座車衝撞辛苦的警察杯杯,以致警務人員動用槍械,可見當時情狀之激烈危險,間不容髮,徐狗子妨害公務之情形甚為明顯,客觀要件該當之。
              又,依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徐狗
              子故意之情事明顯,主觀構成要件該當。即構成要件該當!
2、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違法性與罪責成立。
3、結論:死!
      不是,是徐狗子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
 

五、徐狗子聯合許姓少年找利委開記者會,可能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二項職務強制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徐狗子找利委開記者會,表面上是以警方值勤過當、濫用公權,欺負牠一隻奶油桂花小狗公,以致牠兄弟許姓少年胸中槍彈,要上獸醫院醫療安養,請求國賠。然,管見以為,就徐狗子一連串犯行情節觀之,此狗先和誘被害人,接連姦殺,而後來遇上警方臨檢,以致狗急跳牆、膽大包天,衝撞警察,顯見徐狗子老狗深算、狡猾陰險,又為了避去國家刑法大義的制裁,可以不擇手段、無所不用其極,甚至找政治人物開記者會,其目的不可謂無欲借利委豬公,不是,是諸公之政治壓力、與製造山寨版輿論壓力,干擾公務人員辦案。此一無良行徑,與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二項之構成要件:「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該當,不容疑義。
又,其行為究竟出於故意否?管見以為,雖天下之大、無奇不有,然世界上可有一白目因自己的「過失」,而大張旗鼓、烙人烙傢伙開記者會乎?除當年偷機利委李慶安之舔耳案外,放眼台灣,實無第二人夠此天才,故以一般社會大眾日常生活經驗判斷,徐狗子此行為顯然出於故意。故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2、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違法性與罪責成立。
3、結論:斬!
   不,是徐狗子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二項職務強制罪。

 

六、競合:
以上申論五點,分別是五個行為成立五個獨立罪名,依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罰之。故管見以為,應數罪並罰,罰給牠死。
 

七、結論:死~~~~~很大!
 

 

 

    對許姓少年之評價:
 

 

一、許姓少年可能成立刑法第二四0條和誘罪
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皆為正犯。觀以上報導,管見以為,許姓少年共同犯意明顯,與徐狗子有犯意聯絡,且有明顯的行為分擔,是以為共同正犯無誤。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同上述徐狗子的評價。
2、違法性與罪責:
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事由。故違法性與罪責成立。 

3、結論:許姓少年成立刑法第三四0條和誘罪。
 

4、刑責減輕事由: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許姓少年十四歲,方由無罪責能力之人過渡為有罪責能力之人,管見以為,這少年仔太幼齒、毛都沒幾根,其智識之發展與與生活經驗能力,較之正常成年人,有太多不足,尤其另一正犯徐狗子狡猾異常,許姓少年誤交匪友,或許經徐狗子的蠱動、或誤聽信其饞言,以致於誤入歧途,做出人神共憤、天地社會所不容之大錯。
基於刑法之寬容精神,未成年、涉世未深的孩子,或許該給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可考慮減輕其刑。另依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六款犯罪人之智識程度、第八款犯罪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為科刑輕重審酌之標準。
 

二、許姓少年可能成立刑法第二二六條之一加重強制性交之殺人結合罪
三階段論與結論之內容同上之申論。
 

三、許姓少年可能成立二四七條第一項侵害屍體罪。
        三階段論與結論之內容同上之申論。
 

四、許姓少年犯行後,偕同徐狗子衝撞警方攔檢,可能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三階段論與結論之內容同上之申論。
 

五、許姓少年偕同徐狗子找利委開記者會,可能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二項職務強制罪。
        三階段論與結論之內容同上之申論。

六、競合:
以上申論五點,分別是五個行為成立五個獨立罪名,依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罰之。故管見以為,應數罪並罰。
 

七、結論:死~~~~~不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13 05:44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azon 於 2009-05-13 05: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徐狗子可能成立刑法第二四0條和誘罪 ......


關於這點,被害人僅是出外"會網友",尚難謂其已脫離監護人之監護....個人以為啦...
各位老大如何評價? 表情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13 06:37重新編輯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3 06:31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azon 於 2009-05-13 05: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五、徐狗子聯合許姓少年找利委開記者會,可能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二項職務強制罪。.......


這點我倒是沒想過,多謝這位老大提點~~ 表情  
要向警方索賠的行徑...關於這點,有沒有詐欺的可能呢? 還是我又想太多了? 表情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13 07:20重新編輯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3 06:3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5-13 02:25 發表的 時事: 到引言文
轉載新聞一則,想請各位老大討論事件中,開槍員警及兩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謝謝!
[table=100%][tr][td](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12日電)台北縣中和市一名國中女學生半年前外出會網友後失蹤,警方今天逮捕涉嫌殺害女學生並棄屍的徐姓和許姓嫌疑人,並發現兩嫌作案後曾心慌衝撞攔檢的警察,還開記者會要求國賠。 警方表示,中和市某國中一年級方姓女學生,去年12月底離家訪友後失蹤。警方經過近半年的偵辦,昨天深夜逮捕涉嫌姦殺的徐姓嫌疑人及未成年的許姓嫌疑人,下午由偵查隊偵訊,並報請檢方前往新店山區相驗屍骨。
令警方訝異的是,兩名嫌疑人去年底犯案後,12月21日恰好駕車遇到警方攔檢,兩人心虛以為警方已經獲悉並查緝,所以企圖逃逸。
中和警分局員警當時執行攔查勤務時,開槍擊中坐在副駕駛座的14歲許姓少年。一顆子彈卡在少年第7節頸椎與第1節胸椎間。
當時警方並不知道他們涉及姦殺命案,去年12月25日,涉嫌殺害女學生的徐姓凶嫌在家長陪同下,與許姓少年家長,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台北縣黨部舉行記者會,要求國家賠償。
.......



一.犯刑法22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二.犯刑法殺人

三.可能有226-1強制性交殺人之結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合犯之觀察乃於犯強制性交與殺人兩罪間之時間與地點是否具備關聯
性與銜接性(88上3711)
2.若係成立222與271誠然論以226-1強制性交殺人之結合犯

四.犯135妨礙公務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1.者會申請國賠是否成立同法第二項.目的任警察執行過當乃申請國賠
之目的.而非具上述同法第二項之意圖要件

2.警察開槍之行為是否具備比例原則如果不具備表示警察執行職務係為違法
.=人民有權利申請國賠.但申請損害賠償引用之法條->警戒使用條例.--

五.對於妨害性自主之部分是犯222而後271還是論以226-1尚須具體觀察之
因為法條之適用乃程序上須嚴格證明

六.
徐姓(成年)->在責任上依少事法85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
其所犯之罪,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許姓(未成年14歲)->86感化教育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13 14:2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8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