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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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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代理的叙述???
关于民法上的「代理」,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得为代理人
(B)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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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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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26 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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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谢某位大大的提点

(A)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得为代理人
第 104 条
代理人所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
这一条的说明就是A的选项了吗???(看完还不是很明白)


(B)代理人必顺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
第 103 条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前项规定,于应向本人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为之者,准用之。


(C)未受委任之无权代理一律无效
依第 169 条
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但第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未受委任之无权代理并不是一律无效


(D)同一个本人可以有数个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原则上应共同为之
第 168 条
代理人有数人者,其代理行为应共同为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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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26 20:0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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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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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4-26 18:01 发表的 代理的叙述???: 到引言文
关于民法上的「代理」,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C)未受委任之无权代理一律无效
答案:(C)



民法170条第一项
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
生效力

--->所以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应该是效力未定,而不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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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26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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