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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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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法院組織法---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之職務為何?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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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21 22:12 |
cc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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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事務官:為集中處理非訴事件,合理分配司法資源,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之保障.並基於法官人力之調配,減經法官之負擔,於法組第17-1條中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另法組第17-2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職權............................
二.題示情形,在法理上應排除適用:
(一).法官保留:對於司法事務官承接分擔法官部分事務,首先遭遇法官保留之問題,亦即是否怟觸憲法將司法權保留予法院行使之權力分立原則,法組第17-2之立法理由認為其內容不屬審判核心事項或不涉及身分,實体權利義務之重大變更,因此應由司法事務官妥適處理.但對於具爭訟性而需法院進行審判之事項,乃屬審判核心領域,不應將人民基本權直接相關之領域,劃規其它未具法官身分者辦理.
(二).依此,對於何事項可歸於司法事務官處理應想當謹慎,題示關於司法事務官處理民事假處分事件問題應排除適用.因假處分程序為審判核心領域,且為人民基本權之保障,應由具法官身分者辦理,始符合憲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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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16 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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