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0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ar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法院組織法---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之職務為何?某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21 22:12 |
cclock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司法事務官:為集中處理非訴事件,合理分配司法資源,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之保障.並基於法官人力之調配,減經法官之負擔,於法組第17-1條中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另法組第17-2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職權............................
二.題示情形,在法理上應排除適用:
(一).法官保留:對於司法事務官承接分擔法官部分事務,首先遭遇法官保留之問題,亦即是否怟觸憲法將司法權保留予法院行使之權力分立原則,法組第17-2之立法理由認為其內容不屬審判核心事項或不涉及身分,實体權利義務之重大變更,因此應由司法事務官妥適處理.但對於具爭訟性而需法院進行審判之事項,乃屬審判核心領域,不應將人民基本權直接相關之領域,劃規其它未具法官身分者辦理.
(二).依此,對於何事項可歸於司法事務官處理應想當謹慎,題示關於司法事務官處理民事假處分事件問題應排除適用.因假處分程序為審判核心領域,且為人民基本權之保障,應由具法官身分者辦理,始符合憲法原意.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16 03: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5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