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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不純正身分犯之共犯
Q:甲教唆乙殺甲之父親A,並由甲之弟丙提供協助,論甲乙丙之罪責?   加一句,乙著手實行,A死亡。

甲:教唆殺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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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2-25 19:53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5 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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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上面唸十次妳就懂

理論的東西我不太懂,但我很會舉例 表情
共同實行、教唆屬第一線,就是要符合成立要件
幫助犯屬第二線,單純幫助行動不可能成立犯行
如甲要殺死乙,妳剛好手中有刀,說:給(那就符合)
如果沒上述情節,妳在菜市口,拿一把刀喊一百年:給 表情(變肖仔) ,乙也不會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5 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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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
我覺得不是用31條
31條的狀況和這情境不太合吧
因為乙並沒有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

我覺得用30條比較好(我沒有否定你喔,我們在discuss,ok?)
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如果說正犯沒有實行,當然幫助犯沒有犯罪
但是,若正犯實行,幫助犯是依正犯所犯之罪論處吧
好啦~~我承認題目不太清楚(老師可能想說,我們行政科的,題目簡單易懂就好了)

現在乙已經把甲父A殺死了
所以就是乙已經殺人既遂,普通殺人罪

而丙應該是依乙的罪成立幫助犯....是吧?
才成立幫助普通殺人罪

最後我自己想是這樣啦
只是還是覺得很奇怪就是了
明明就是自己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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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5 20:02 |
terry4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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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是屬於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吧,簡單想就好了,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如果用272,我覺得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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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5 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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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沒錯,妳對.......

當初是我設計的模組另加狀況
如果反過來乙是殺自己父親,就要以30+31條。
丙(非其子)幫助犯變普通殺人罪(以31排外)
最後我自己想是這樣啦
只是還是覺得很奇怪就是了
明明就是自己的爸爸

我不是告訴妳
幫助犯是屬於第二線
講不聽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6 13:5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5 21:4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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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有問題很正常,因為這本來就該有問題,按殺人罪271與272應該係屬責任要素的例示規定,可是偏偏國內的實務跟某些法學家把他視為分立的,他們認為271是殺人罪,272是另一個罪,問題是271跟272的構成要件與要保護的法益其實是沒有把他視為兩個獨立犯罪類型的必要,因為271、272其實都是在殺人,要保護的法益也都是生命,而且質量同一,我們不會認為父母的命跟其他人的命是不同的,我們只是應該認為連父母都殺的人,這樣的行為人,他的惡性應該是比殺一般人來得大啊,所以這是針對行為人來立的法,而不是針對行為來立的法。

可是當國內以分立理論為主流後,272變成另一個罪,明明在本質上不是另一個罪,你偏偏要把他擬制成另一罪,而刑法總則的規定幾乎是以一個體系發展出來的,是在根本上有相互關聯的,所以你在分則亂搞,當要跟總則聯結使用解釋時,就容易發生難以自圓其說的尷尬。

如果今天回到原本,我們認為271跟272都是殺人罪,只是如果犯272我們要加重其刑,那在本案不管用刑法總則那一條,得出來的結果應該都是相同的。

不過既然我們要準備的是國考,那就說說主流的看法,由於271、272是兩個不同的罪,依據林山田教授的見解31條係用於無身分人教唆幫助有身分人,或共同正犯的情形下來使用,所以本案並不能適用31,甲教唆乙殺甲父,而要依29第2項(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性),應成立271殺人罪的教唆犯(因為正犯乙犯的是殺人罪271)。
丙依30第2項成立271殺人罪的幫助犯(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性)。
乙則是成立271殺人罪。

不過根據學說則認為,當有身分的人利用無身分的人來遂行其犯罪目的的時候,其本身就不僅僅是字面上的教唆或幫助。或者這麼說,雖然題目說的是教唆跟幫助,但由於是有身分人教唆或幫助無身分人,雖然題目在字面上明示是教唆跟幫助,但由於其利用身分來達到自己不犯罪的目的時,其犯罪模式更近似於間接正犯或是共同正犯。

在本案甲乙丙三人可能被視為共同正犯,而依31II甲丙成立272,乙則成立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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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5 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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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原告推論被告之罪責,當然是愈重愈好,另一造的辯護,當時是愈輕愈好.
國考生怎麼辦?誰知發生什麼事,誰知兇手當時想什麼.
所以實務上很多案子因為一個人權,自由的大纛變有利於嫌犯之進行,如被搶刧---法院判搶奪
擄人勒贖變妨害自由.所以啦:以前一個阿豆仔叫賣剋什麼阿舍有先見之明說:中國人不適合民主

就是這一題,昨晚花近一小時把什麼純不純的所有案子,28.29.30.31全部舉例給我家那個聽.
所以就停格在31,
案例中的答案,丙:乙是我朋友,他說要去殺人,剛好缺一把刀,我就借他,啊知那王八羔子居然殺我親愛,敬愛,可愛的爸爸,法官大人你著呼死

(好聽又不跳針)


當然對第一線的當事人,推說不知就變有問題了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6 08:4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6 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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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今早自己讀的時候想說好像有點搞懂了

因為
幫助犯:以他人犯罪意思,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所以如果丙本身沒有犯罪意思,而只是純粹以乙的犯罪意思,才成立幫助犯。
反之,丙本身有犯罪意思的話,那就不是幫助犯,而是共同正犯。

後來我的想法是這樣區分,只是看到luciferydog的回答
又整個 表情


會卡在這題,也是因為老師舉一堆相類似的例子
Q:甲教唆乙殺乙之父親A,並由乙之弟丙提供協助,論甲乙丙之罪責?
很像,但完全不一樣
甲:教唆普通殺人罪(刑§271I+§29II)
乙: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丙:幫助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30) 沒錯,昨天也有模擬這狀況,不用31排外

然後下一題就是我問的這題
就整個卡死= =
覺得舉例是舉例
但是整個很難搞


好吧~在回來原本題目

然後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2-25 23: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教唆乙殺甲父,而要依29第2項(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性),應成立271殺人罪的教唆犯(因為正犯乙犯的是殺人罪271)。.......


可是29第2項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這樣應該是成立272吧???

就字面來說,丙成立幫助犯,所以當作是以他人犯罪意思好了,因此成立271+30
如果這樣想就很簡單------- 不同意這論點,再看我那2篇就懂了
 
偏偏我就會想到現實上來
丙幫助乙殺自己父親,怎麼會只有以他人犯罪意思呢...(我覺得我應該是卡在這裏出不來...)

所以結論是,沒事不要自己自作聰明想很多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6 13:5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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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30)
狀況3:
丙:乙是我哥哥,他說要去殺人,剛好缺一把刀,我就借他,我啊知他居然去殺我親愛,敬愛,可愛的爸爸,法官大人那不關我的事.
這講得通麼?
有道是兄弟如手足
自己的手足要幹什麼事,推說不知道,就是脫罪之遁辭
簡直無情無義,寡廉鮮恥,不忠不孝,欺君惘上....(不知該當何罪)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6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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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還是272+30吧
因為乙(正犯)殺的是自己爸爸阿,就算丙不知情,應該還是論272+30

29和30條
怎麼被我們搞得這麼複雜阿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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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6 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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