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7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gel-687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閒話家常] 買房租給學生 明年起課營業稅
財稅的同學,和有房屋出租的人要注意囉~~ 表情


買房租給學生 明年起課營業稅
更新日期:2008/11/06 04:34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個人出租建物有營業行為,從明年起要做營業登記,並課營業稅、營所稅。財政部自從公布個人從事賣屋很多,有營利行為,要課營業稅之後,接獲很多檢舉,有很多個人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從事營利行為,也應該課營業稅。


財政部函詢各地區國稅局,經5區局回報研議後,昨天發布釋令,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建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財政部表示,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會有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會僱用員工來經營。換句話說,如果個人利用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實屬一種營利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不過考量部分經營出租建物之個人,原來就自行申報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原來已經課徵綜合所得稅確定者,不會因為該項釋令發布而有所變動,相對而言,原來已經被課徵營業稅確定的,也不會有所更動,這是基於安定性的考慮。


如果符合上述3項客觀且明確的要件規定,應自行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例如,大學附近很多名為「學苑」的租屋,就是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自98年1月1日起申報繳納營業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1-06 10:4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457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