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7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eritahu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行政法**皆是由原處分機關廢棄行政處分,對相對人所造成損害相同,但其保護結果卻不同,其中差異點在哪?
對第三人加負擔之授益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第三人因行政處分受有負擔時,可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1、第三人提起訴願後,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不適用行程法有關廢棄行政處分之限制規定。(無信賴保護限制、無補償)

2、行政爭訟程序繫屬中,為維護第三人之利益及訴訟程序經濟,原處分機關亦得依職權廢棄該行政處分,不受有關相對人信賴保護規定之限制,行政機關依行程法應予以補償。(無信賴保護限制、應補償)



(以上內容 摘自蔡憲文的行政法要義一書 註記是摘自陳敏的書)

上述二種情形,皆是由原處分機關廢棄行政處分,對相對人所造成損害相同,但其保護結果卻不同,其中差異點在哪,為何一有補償,一無補償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 | Posted:2008-10-31 14:1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8588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