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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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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毒奶粉事件 廠商可否對國家提起國家賠償或有無適用於行政補償
請問這次毒奶粉事件 廠商所進口之商品乃經過國家檢驗通過入關
未把三聚氰氨放入檢驗項目中乃國家之責任
後來國家決定把胃通過檢驗者封存銷毀
廠商可否就其損失部分對國家提起國家賠償或有無適用於行政補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 | Posted:2008-10-02 20:26 |
湘水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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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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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我看好難喔~!


牧~湘圓.愛琳 法~馨香 小D~星光雅 DK~湘襄 術~湘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8-10-02 21:37 |
Fielding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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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更正一下,好像沒有[三聚氰氨]這東西吧? 表情
應該是 [三聚氰胺(Melamine)(化學式:C3H6N6)]

回歸問題
”不該存在於食品中” 的物質,就表示該物質絕對不能被視為是食品添加物,而應該被視為有害物質。

對於含有害物質的食品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0-02 21:56 |
淑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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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市長說: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出現在食品中,沒想到食物裡面竟然會出現........
應該用國際公法向大陸政府索賠...
現在大陸政府做賊的喊抓賊的動作,還真令人傻眼....
若大陸政府再沒有一個因應對策與應變措施,我想,不止台灣........全世界都會恐慌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02 22:21 |
maxkin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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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淑樺於2008-10-02 22:21發表的 :
若大陸政府再沒有一個因應對策與應變措施,我想,不止台灣........全世界都會恐慌吧!!

沒有大陸政府這種東西
只有中國政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02 22:32 |
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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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elding 大您的論點是民眾是否可向國家提起賠償
嗯 ...........這我也不知道耶
問題就是在於 這個有害物質並不在原本的法定檢驗項目中
所以如果未檢出 國家是不是要有法律上的責任
謝謝您提出這個論點 因為我本來沒想到
我的疑問是 廠商可以嗎?
所以 大家都可以針對這兩方提出行政法上的見解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 | Posted:2008-10-02 23:24 |
Fielding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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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應該可就政府單位的行政疏失要求國賠
但進貨商可能就沒這權力


回想5-6年前,台灣政府也為生乳的控制問題傷腦筋過
農委會為此還懸賞40萬的獎金
最後是以牛隻數平均產乳量在控管

題外: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11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第   13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厘。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
                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
                長度及寬度得小於二公厘。
            二、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但
                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三、由國外輸入者,應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
                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0-03 23:39 |
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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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不能請求國賠嗎
因為畢竟是經過正常程序進來的
政府沒有把關好
難道不用負責任嗎?

因為他們的進貨 是透過正常管道進來的
沒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 | Posted:2008-10-06 0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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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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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朋友聴來的笑話:
  走了謀財的總統
  來了害命的總統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8-10-07 00:43 |
comb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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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在人體上找結石一樣
一開始照個簡單的x光片
如果沒找到毛病
就說可以打個顯影劑會看的更清楚

對於進口的商品
應該只是照慣例驗一些毒物成分而已
所以如果沒有清單上的成分就過關
但是也不能說人家沒有驗
所以"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這個部分
我想應該很難成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0-07 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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