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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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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8902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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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討論] 刑法第215條!!
請問哪位大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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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8-10-01 16:59 |
s8827140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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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
@間接正犯
一、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之間,無犯意之聯絡。
二、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並非就犯罪行為分擔或共進。
三、僅利用者就行為負責。
四、非共犯。即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不成立犯罪。
五、於我國刑法並未予以明文承認,僅為解釋上之犯罪。
第 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只能將相關法律以及學理列出來 希望能有法律人能在實務上以及見解上分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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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0-06 02:54 |
inf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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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說詳細一點嗎?你是指刑法215條會不會有存在間接正犯的可能嗎?
x
0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10-06 17:22 |
r028902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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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就是215條是否有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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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8-10-07 19:02 |
從零開始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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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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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個人見解
本條215 無成就間接正犯之可能
理由
從業務兩字可知
行為人要有一定之權限才得登載
行為人不可能藉由其他無權限之人去為登載不實之行為
他人並無此權限進行登載行為
究此
本人認為本條無成就間接正犯之可能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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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2-07 23:41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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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間接正犯:
以犯罪支配論而言行為人利用事實或法律原因.於支配他人實施不法之行為.
此等行為人對整體犯罪過程中具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之地位或角色.而通常
被利用者不會成立犯罪.僅為單純之犯罪工具.此為最大之特色
2.以刑法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指行為人明知不實對此文書具有與其業務具有密切.關聯而為登載不實之行為損及公眾或他人者
3.本罪雖係為具有業務身分之人.惟.本罪非己手犯之構成要件.乃不真正己手犯之要件
可利用無身分關係之人而為登載不實之行為.故215有間接正犯之可能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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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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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新絲路科技(股)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2-08 01:25 |
ifu9596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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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筆者認為無間接正犯情形:
一、從事業務之人須要於職掌之業務下才成立犯罪。若為他人交付之不實之情形或為他人所利用,皆為與法條上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不符。
二、若為利用有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之人亦無業務職掌之事實,顯非從事業務之人。應非業務之罪才是。
以上為個人之淺見不知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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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08 17:29 |
從零開始
級別:
初露鋒芒
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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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
每人見解不同
但
我還是不認為他會成立間接正犯!!!
試問
無身分關係之人哪會有登載的權限
所刊載的內容本無登載之權
何論本罪得成立間接正犯之可能
故
我不支持q8791042的論點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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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2-08 22:38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1156
分享:
▲
▼
沒錯..
不用說不具身分關係之人哪會有登載的權限.連具身分關係之人欠缺故意都不會成立本罪
但是反過來.係有身分關係之人.利用他人不知情之情狀下.告知他人不實之事項.使他人登
載密切.關聯於自己業務之文書
如甲.乙同為業務.而甲意圖不法.且甲對明知不實之事項告知不知情之乙.使乙於業務上文
書登載不實
1.乙不知情.欠缺故意不成立215
2.甲於幕後利用他人之手而為登載不實之行為.且對此文書之作成於業務上具有密切.關聯性
故應成立215之間接正犯
3.若甲.乙為公務員之身分關係.則甲不必論215為應論以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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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上海 |
Posted:
2009-02-09 00:30 |
12191219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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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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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公務員登載文書皆改以電腦化
如果甲是承辦人要完成文書登載不一定在上班時間或上班地方
乙如對甲進行脅迫,或催眠,誤導,或對其家人如上行為(知帳號,密碼)進行
有沒可能成立間接正犯---想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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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09 0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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