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321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lack-poke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公民有兩題.謝謝
1.請問吸食安非他命的法律責任為何?
a.沒有犯罪.只需接受勒戒治療 b.違反非法施用或持有毒品罪

我覺得答案是b   但它的公佈答案是a ??

2.請問下列哪一種案件只能上訴到高等法院?
a妨害名譽b竊盜

我覺得答案是b   但它的公佈答案是a ??

有打擾到您們的地方.抱歉.
如果發表有放錯地方.煩請通知我.我會把它下架.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0 23:54 |
skydrago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2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安非他命是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所以接受勒戒治療 關就是第二次被抓

2.
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故妨害名譽最重本刑未達三年 只上訴到高等法院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霞客) | 理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1 01:38 |
nacre100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訴第376條之案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除了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還有竊盜罪哦.

所以兩個答案應該都算.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霞客) | 理由: ^^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1 10:33 |
uubs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4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7-12-11 10:33發表的 :
刑訴第376條之案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除了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還有竊盜罪哦.

所以兩個答案應該都算.

對阿 這題怪怪的 因該都只能到高院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2-11 20:3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338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