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7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jh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全國首樁 父失蹤三姊妹遞狀改母姓
中國時報 2007.06.27 
全國首樁 父失蹤三姊妹遞狀改母姓
林倖妃/台北報導

「父親對我就像陌生人,為何還硬要我跟他姓賴?」賴詩寧三姊妹的父親多年前和母親離婚後即消失無蹤,連探望都沒有;過去四年,三姊妹一直尋求改換母姓,一再受阻。如今《民法》修正,子女不一定要從父姓,但她們改姓仍無法如願,今天賴詩寧三姊妹將向板橋地院遞狀,成為《民法》修正後,國內第一樁以訴訟要求變更姓氏的案例。

婦受家暴 要求子女撤父姓

接受委託的律師王如玄今天除向板橋地院遞送賴詩寧三姊妹請求變更姓氏案;長期遭受家暴、先生抱瓦斯桶企圖和子女一起自殺的許姓女子也併案呈送,同樣要求讓子女更換母姓,永遠脫離先生。

今年五月廿三日《民法》一○五九條公佈修正,子女姓氏須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不論未成年或已成年,改姓都要父母書面同意。至於其他情形則「須有事實認定其姓氏對子女有不利影響」,才能請求法院宣告變更。

失聯廿年 無法取得同意書

修正後,將子女姓氏從原本的「從父姓」,放寬為父母雙方約定,但對成年子女有諸多限制。為更換為母姓已奔走四年的賴詩寧說,由於已和父親失聯超過廿年,無法取得父親同意書,因此改姓仍得上法院,由法院判決。

賴詩寧表示,媽媽說,她生下三個女兒後,父親就常以工作忙為由,晚上不回家。後來媽媽發現他外遇,兩人爭吵不斷而離婚,當時她才小學二年級,從此沒再見過爸爸。

「父親,對我來說只是個不相干的人」,賴詩寧說,媽媽離婚後帶三姐妹搬回娘家,扛起養育重擔,白天在美容院、晚上在電子工廠工作,將女兒拉拔長大,父親沒出過一毛錢,連他僅存的照片也因淹水全部泡湯。「父親」對三姐妹而言,只是個有血緣關係的「陌生人」,即使在路上迎面走過,她都認不出來。

走上法院 盼擺脫父親陰影

賴詩寧指出,她和妹妹在高中時曾想將賴姓改為媽媽的林姓,因為住在外公家,大家是一家人,唯獨她們三人不同姓,也疑惑為何要頂著一個沒有感情的姓氏。而已婚的她,因為先生姓吳,被妹妹嘲笑是「吳賴(無賴)聯姻」,更堅定她改姓的想法。

但她從九十二年開始在戶政事務所奔走,被以不符《民法》為由兩度駁回,現在已結婚將近三年,還是「吳賴」聯姻。《民法》修正後,也還是要走上法院。

賴詩寧說,走上法院雖百般不願,但至少是一個機會,希望有朝一日可以拿到寫有「林詩寧」的身分證,從此擺脫父姓陰影。

--------------------------------------------------------------------------------------------------------------------------

中國時報 2007.06.27 
律師:姓名修改法規開倒車
林倖妃/台北報導

  賴姓三姊妹委託律師王如玄遞狀,成為民法修正後首樁向法院要求變更姓氏案。王如玄感慨地說,民法修正後看似進步,卻愈修愈落後,成年子女改姓氏要父母書面同意;若上法院改姓,則要證明其姓氏對子女有不利影響,完全無視個人自主意願,對人格權是種抹煞。

  王如玄已為賴詩寧三姊妹奔走四年,其實在去年就已針對該案聲請大法官解釋,認為民法一○五九條要求從父姓,以及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氏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以及第廿二條的人格權保障,她們的目的在爭取成年子女依其意願更改姓名。

  王如玄表示,民法一○五九條修正後,仍未達到「尊重子女自主意願」選擇姓氏,成年子女要改姓必須父母雙方的書面同意。賴詩寧一案中,三姊妹和父親失聯超過二十年,期間沒見過一次面,怎麼有可能要求「不曾存在」的父親出具同意書。

  三姐妹唯有走上法院宣告變更姓氏,但該條文又附帶「須有事實認定其姓氏對子女有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定義實在過於模糊,姓氏的選擇絕不是基於利益考量,而是個人自主意願,要證明姓氏和利益的相關性,確實很困難。

  許姓女子同樣遞狀為子女改姓,她的先生長期家暴,甚至抱瓦斯桶要和子女同歸於盡,丈夫已死亡,卻在一雙子女身上和心理留下無法抹滅的痛。王如玄強調,即便如此,他們仍要一輩子背負父親的姓,實在過於沉重。這樣的法律根本就無視成年子女人格權。

  在未成年子女姓氏選擇也有限縮傾向。王如玄說,姓名條例原本同意,夫妻離婚後,子女可跟從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姓氏,但民法修改後,依「後法優於前法」精神,即使母親擁有監護權,還是要徵得父親同意並出具同意書,孩子才可以更改姓氏。「這樣的法,等於只修一半」,甚至愈修愈落後。王如玄說,她仍會繼續聲請大法官解釋,讓成年人可依自己意願選擇從父姓或母姓。

--------------------------------------------------------------------------------------------------------------------------

法律的修訂漸漸地符合社會脈動,雖然還是緩不濟急,但遲到總比不到來的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6-27 11: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496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