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6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镜花水月@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速件...酒驾骑车意外身亡
一位朋友的父亲因酒驾骑车...掉进地下人孔死亡...说明地下人孔就是国家或地方建设如台电的地下化...
自来水管地下化...卫生下水道的人孔...因包商也工程疏忽没有警示或围围篱盖上铁板之类的措施!
虽然就酒驾本来错在先...但是包商也犯了很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我悄悄的来,我悄悄的走;来的时后潇洒纵容,走的时候只轻轻弹弹烟灰,不带走一丝丝的回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2-16 08:12 |
lawman009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鲜花 x7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由于发帖所描述的事发情形内容不够完整,所以无法有较为完整的判断。
但是原则上如果包商是受政府机关委托施工的话,那们他们在施作工程时也是「准公务员」的身分,所以应该可以参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看看是否有什么可以求偿,要不应该也可参酌是否有行政诉讼的适用。
至于被害人本身有酒醉驾车,应该只是「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的法律问题。
至于刑事上则有过失致死的刑法问题。
所以这个问题所牵涉到的层面讨论起来也是相当的大,如果没有仔细的将事情始末厘清,是无法提供比较好的建议的。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2-16 09:21 |
@镜花水月@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lawman0099于2007-02-16 09:21发表的 :
由于发帖所描述的事发情形内容不够完整,所以无法有较为完整的判断。
但是原则上如果包商是受政府机关委托施工的话,那们他们在施作工程时也是「准公务员」的身分,所以应该可以参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看看是否有什么可以求偿,要不应该也可参酌是否有行政诉讼的适用。
至于被害人本身有酒醉驾车,应该只是「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的法律问题。
至于刑事上则有过失致死的刑法问题。
所以这个问题所牵涉到的层面讨论起来也是相当的大,如果没有仔细的将事情始末厘清,是无法提供比较好的建议的。
.......
一位朋友的父亲因酒驾骑车...掉进地下人孔死亡...说明地下人孔就是国家或地方建设如台电的地下化...
自来水管地下化...卫生下水道的人孔...因包商也工程疏忽没有警示或围围篱盖上铁板之类的措施!国家地方建设是属工程发标...工程完工经政府检验合格标准后的一切意外才以参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未完工前权属包商责任...国家地方政府不理会...这就是台湾政府一灌手法!只要是想问双方都该负何等的法律问题于赔偿要用哪条明细的法规要求赔偿...如伤害意外...是用医疗费用及工作能力受损月收入乘于月数跟精神上的赔偿...即往后并发症的费用....但是这只适用再人还活着的时候....人往生了...双方原有的权益在哪呢


我悄悄的来,我悄悄的走;来的时后潇洒纵容,走的时候只轻轻弹弹烟灰,不带走一丝丝的回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2-16 09:50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镜花水月@于2007-02-16 09:50发表的 :
人往生了...双方原有的权益在哪呢

丧葬费+死前医疗费用+遗亲精神损害赔偿...

~浅见请多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2-18 09:5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1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