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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ayne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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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抛弃继承的相关问题
生父在我小的时候就和妈妈离婚了,直到我现在二十初头都没有见过面,也没有往来。
但,他以前有爱赌的恶习,所以最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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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1-24 10:04 |
weifa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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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是的,须于被继承人死后才能为抛弃继承(因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请参民法第1147条)
回答二:到地方法院办理,但如何办理我也不晓得^^",如果不懂办理程序可询问柜台人员。
    民法第1174条规定,抛弃继承,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这条规定是说,如果大大跟您的姊姊都办理抛弃继承后须再通知应为继承之人(例如您父亲的兄弟姐妹)
    至于法定之继承人可参考民法第1138条之规定。

我找到了一篇文章(如何办理抛弃继承)
连结: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参考看看


[ 此文章被weifan在2007-01-24 10:28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1-24 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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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weifan于2007-01-24 10:23发表的 :
回答一:是的,须于被继承人死后才能为抛弃继承(因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请参民法第1147条)
回答二:到地方法院办理,但如何办理我也不晓得^^",如果不懂办理程序可询问柜台人员。
    民法第1174条规定,抛弃继承,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这条规定是说,如果大大跟您的姊姊都办理抛弃继承后须再通知应为继承之人(例如您父亲的兄弟姐妹)
.......

哇…还要和生父的兄弟姐妹说呀…。都要二十几年了,是生是死也不知道。看到我生父,没打死他就不错了…。唉…真造孽呀,怎有这种父亲!我实在很不想和他有任何连系呢! 表情   谢谢大大的解释喔!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1-24 10:28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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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Rowayne于2007-01-24 10:28发表的 :


哇…还要和生父的兄弟姐妹说呀…。都要二十几年了,是生是死也不知道。看到我生父,没打死他就不错了…。唉…真造孽呀,怎有这种父亲!我实在很不想和他有任何连系呢! 表情   谢谢大大的解释喔! 表情
说真的~线在人伦比不上债权压力~抛弃继承的部分应该要找代书吧?我没有记错的话啦!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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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2-03 00:25 |
思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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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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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网路找来的~~
应该很实用吧~~
可以参考看看~~

1.什么叫做「限定继承」?什么情形下应该主张「限定继承」?如何主张?
2.什么叫做「抛弃继承」?什么情形下应该主张「抛弃继承」?如何主张?

解说

    依民法规定,当发生继承事件时,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因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就当然移转给继承人,继承人不用做承受的意思表示。不过,这样一来,如果被继承人所留下来的债务大于财产时,一律要继承人承担,对于继承人而言,十分不公平,所以,民法设计有「限定继承」及「抛弃继承」两种制度,来保障继承人的权益。

    「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只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来偿还被继承人债务,如果有不足,继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如果有剩余,则归继承人。而且继承人中一人主张「限定继承」时,其他继承人也被认为已同样主张「限定继承」。

    继承人如果就继承的遗产要主张「限定继承」,继承人需要在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包括被继承人财产及债务的遗产清册,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呈报。当法院收到继承人的呈报后,应依职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的债权人,须于一定期间内,报明债权,而在此期间内,继承人不得对被继承人的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当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未超过财产时,继承人须全额偿还债务,如果超过时,继承人则应按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不过,如果继承人有隐匿遗产、在遗产清册为虚伪的记载或意图诈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而处分遗产,则他就会丧失限定继承的利益,也就是他不得主张只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来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抛弃继承」是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抛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不得只就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抛弃,而须就全部的遗产抛弃,此当然包括财产。

    继承人如果想要抛弃继承权,应该在知道得为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人的人。一经向法院为抛弃继承的通知后,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发生抛弃的效力,也就是不取得被继承人的权利及财产,也不负担被继承人的义务及债务。而抛弃继承跟限定继承不同的地方,是当继承人中的一人抛弃时,其效力并不会及于其他继承人。




结论

    「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只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来偿还被继承人债务,如果有不足,继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如果有剩余,则归继承人。因此,当继承人如果不了解被继承人的财产及负债状况,又不想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的债务时,可于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包括被继承人财产及债务的遗产清册,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呈报,主张「限定继承」。

    「抛弃继承」则是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包括财产及债务)抛弃继承的权利。当继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继承人的债务大于财产时,或者继承人根本不想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可以在得为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抛弃继承的主张,并书面通知因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人的人。


相关法条
民法第一一五四条至第一一六三条;第一一七四条至第一一七六条之一。


人生~~可悲的是不能重来~~可喜的是它也不会重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5-16 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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