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6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袭人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2 鲜花 x3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古文][分享] 句践复国-国语
  越王句践栖于会稽之上,乃号令于三军曰;「凡我父兄昆弟及国子姓,有能助寡谋而退
吴者,吾与之共知越国之政。」大夫种进对曰;「臣闻之,贾人夏则资皮,冬则资絺;旱则
资舟,水则资车,以待乏也。」夫虽无四方之忧,然谋臣与爪牙之士,不可不养而择也;譬
如蓑笠,时雨既至必求之。今君既栖于会稽之上,然后乃求谋。遂使之行成于吴曰;「寡君
句践乏无所使,使其下臣种,不敢彻声闻于天王,私于下执事曰;寡君之师徒,不足以辱君
矣,愿以金玉子女赂君之辱,请句践女女于王,大夫女女于大夫,士女女于士,越国之宝器
毕从;寡君率越国之众,以从君之师徒,惟君左右之。若以越国之罪为不可赦也,将焚宗庙
,系妻子,沈金玉于江;有带甲五千人,将以致死,乃必有偶,是以带甲万人事君也,无乃
即伤君王之所爱乎?与其杀是人也,宁其得此国也,其孰利乎?」
  夫差将欲听,与之成。子胥谏曰;「不可!夫吴之与越也,仇雠敌战之国也,三江环之
,民无所移,有吴则无越,有越则无吴,君将不可改于矣。员闻之;『陆人居陆,水人居水
。』夫上党之国,我攻而胜之,吾不能居其地,不能乘其车;夫越国,吾攻而胜之,吾能居
其地,吾能乘其舟。此其利也,不可失也已,君必灭之。虽悔之,必无及已。」越人饰
美女八人,纳之太宰嚭,曰;「子苟赦越国罪,又有美于此者将进之。」太宰嚭谏曰;「嚭
闻古之伐国者,服之而已;今已服矣,又何求焉。」夫差与之成而去之。
  句践说于国人曰:「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又与大国执雠,以暴露百姓之骨于中原,
此则寡人之罪也,寡人请更。」于是葬死者,问伤者,养生者,吊有忧,贺有喜,送往者,
迎来者,去民之所恶,补民之不足,然后卑事夫差,宦士三百人于吴,其身亲为夫差前马。
  句践之地,南至于句无,北至于御儿,东至于鄞,西至于姑蔑,广运百里。乃致其父母
昆弟而誓之曰;「寡人闻古之贤君,四方之民归之,若水之归下也,今寡人不能,将帅二、
三子夫妇以蕃。」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娶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
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
、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当室者死,三年释其政;支子死,三月释
其政;必哭泣葬埋之如其子。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其子。其达士,洁其居,美
其服,饱其食,而摩厉之于义。四方之士来者,必庙礼之,句践载稻与脂于舟以行,国之孺
子之游者,无不哺也,无不歠也,必问其名。非其身之所种则不食,非其夫人之所织者不衣
。十年不收于国,民居有三年之食。
  国之父兄请曰;「昔者,夫差耻吾君于诸侯之国;今越国亦节矣,请报之!」句践辞曰
:「昔者之战也,非二、三子之罪也,寡人之罪也。如寡人者,安与知耻?请姑无庸战!」
父兄又请曰;「越,四封之内,视吾君也,犹父母也,子而思报父母之仇,臣而思报君之雠
,其有敢不尽力者乎?请复战!」句践既许之,乃致其众而誓之,曰;「寡人闻古之贤君,
不患其众之不足也,而患其志行之少耻也。今夫差衣水犀之甲者,亿有三千,不患其行之少
耻也,而患其众之不足也。今寡人将助天灭之。吾不欲匹夫之勇也,欲其旅进旅退。」进则
思赏,退则思刑;如此,则有常赏;进不用命,退则无耻,如此,则有常邢。」果行,国人
皆皆劝;父勉其子,兄勉其弟,妇勉其夫,曰;「孰是君也,而可无死乎?」是故败吴于囿
,又败之于没,又郊败也。
  夫差行成,曰;「寡之师徒,不足以辱君矣,请以金玉子女赂君之辱!」句践对曰;「
昔天以越与吴,而吴不受;今天以吴予越,越可以无听天命听君之令乎?吾请达王甬句东,
吾与君为二君乎?」夫差对曰;「寡人礼先壹饭矣,君若不忘周室而为敝邑宇,亦寡人之愿
也。君若曰;『吾将残汝社稷,灭汝宗庙。』寡人请死,余何而目以视于天下乎?越君其次
也!」遂灭吴。





没有爱情的时候是寂寞的.
拥有爱情却无法自由呼吸.
但我们都不愿因窒息而放弃,是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7-05 09: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59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