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dg917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税务][台湾] 报税个人投资抵减需注意不得超过应纳税额50%
94年度综合所得税已经开始申报,有关个人投资抵减的问题,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主要分为「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及「重要科技事业、重要投资事业、创业投资事业或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之民间机构」两大类,因持有时间及可抵减时间略有不同,但可抵减总额,需注意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50%。

由于有纳税人在收到被投资公司寄发的「股东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不知应如何申报及计算抵减税额,台北市国税局表示,94年度个人股东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分为「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请大家多支持UD癌症解药研发计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电讯 | Posted:2006-05-15 12: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7458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