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6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咸豆浆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棒球] 6年保障约 锋仔可赚8100万
转贴自 http://tw.news.yahoo.com/...2qb99.html

La new熊队果然是以空前的高规格待遇签下陈金锋。

La new球团与陈金锋签下两个阶段的3年保障合约,第一个3年合约价码是3000万元,年薪1000万元,第二个阶段也是3年保障约,将视前3年表现再谈,最高年薪还是1000万元,加上每年绩效与打击奖金350万元,6年最高可领2100万,领队陈杰成说:「今年起6年,陈金锋最高可以领到8100万元。」

熊队决定先签3年3000万元的保障约,后3年再视前面的表现再行调整,「如果陈金锋表现不错,最高还是3年3000万元,如果有落差,金额会调降。」但调降也有下限,陈杰成不愿公开。

这次球团与陈金锋所签定合约内容,突破中华职棒(新闻、商品)现制,并且比照美国大联盟的规格,除了首度出现6年保障合约,还遵照陈金锋要求,将大部分薪水交付信托,「每个月只支领5万元花用」。

陈金锋表示:「我在理财方面比较笨,交给球团与专业理财人士,会比自己处理来得好。」未来这笔钱将会做为父母养老金、孩子教育基金,还有他与老婆的退休基金。

成功签下陈金锋,La new球团与中华职棒联盟都很开心,老板刘保佑更以「天上掉下来的礼物」迎接陈金锋加盟。他说,等待陈金锋的心情,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球团给予他的,是台湾体坛空前的高规格待遇,但希望这不会是绝后的,他的加入将有助于提升台湾棒球的风气。

顺利加盟熊队,陈金锋说:「很高兴,7年前的这个时候,决定离开台湾,到美国打球,7年后的这个时候回来,应该是上天的安排吧。」

「这几个月一直与家人商量回台湾打球的事,也感受到球团老板刘保佑、领队陈杰成与总教练洪一中(新闻、网站)的诚意,决定留在台湾,加盟熊队。」陈金锋说明决定签约的想法,并且正式穿上「52」号球衣,从昨天开始,他已是熊队的人。



【心得感想】

原来三年3000万只是开始
表现的好
领的钱也一定不是只有8100万
以后身价可能破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1-06 08:35 |
bboymida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天阿~我看我要赶快生一个小孩培养他成为
棒球好手 真是太厉害了真是羡慕


mida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1-06 11:12 |
rexli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样的选手待遇规格能有几人
会有下一个陈金锋吗
如果国内的棒球生态没有改变
球团没钱
有多少队伍愿意用这种价钱吸收人才呢?
但无论如何
锋仔愿意根留台湾
如果维持一定的实力
可能会成为台湾投手的梦魇吧


不嫌弃的话,送朵 或口头鼓励一下吧

您的用心   是我回文支持的助力
您的鼓励   是我发文分享的动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1-06 11:19 |
uuooii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真是超级高薪
但锋仔把钱用的非常好
觉得算是选手比较特殊的?
下年度开始…其它球队的打者…头痛吧


FamilyCenter 家园互联网
http://www.family...com.t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1-07 00: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70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