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32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阿搂哈哈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分享] *男人的坏&女人的傻*
有很多男生的坏也是因为女生太傻!
一般而言,男生是视觉的动物(直觉动物);而女生是感觉的动物。

一件衣服,女生穿过后脱下来,女生可能会拿去洗;

而男生会用鼻子闻闻看,然后再拿起来看一看,最后决定还可以穿...

一排男生十个和女生十个互坐对面,

男生可以很有默契的排出谁最漂亮
(第一名至少可以拿到八、九张第一名的选票);

但女生却可能会选出十个第一名,而且会觉得其它人选的第一名很丑…

所以你会听到有女生说刘德华很丑,
可是却鲜少听到男生说那个梁咏琪不漂亮…

男生往往看到女生第一眼时就大概可以决定会不会喜欢这个女生了;

但女生却往往被第一眼感觉不是非常好的人追走…

曾有人说:勉强得来的男人,会因朝夕相处,而愈生厌烦;
勉强得来的女人,会因朝夕相处,而日久生情。

所以你会听过美女与野兽,但却也只会听到许多人舍弃糟糠妻…
在感情的世界,男生比起女生幼稚不知凡几。
当女生第一眼看到一个男生就仰慕他时,会被笑为花痴;
可是一个男生在只看到女生一眼就可大声说爱他时,却是理所当然……

女生的情,初时不强劲,但后劲轫而不绝,有如紫霞一般;
所以,男女交往,往往是男生提出分手占绝大多数。
因为,女生往往是认同了一个男生,才会将自已交给他。

然而,对于男生而言,喜欢一个女生不需要什么理由,只要够漂亮;
甚至,更恶劣者,与一个女生交往,喜欢并不一定是前提...

男生,追求一个女生可以不用和她说过话,当然也看不着所谓的内在...
女生,当然也会以貌取人;只是,女生的观点较为不一样...
而且,女生更愿意用心去欣赏一个人的内在美,

因而,女生在选男友时可能不是最帅,而是最温柔体贴者...
可是,男生却总是故意忽略在身旁默默扶持他的女生,甚至恶言相向...

男生,不只在生活势利,也往往利用感情欺骗女生;
女生,在何处都计较,可是却往往愿意将一辈子的储蓄交给一个男生。

电影上,你会看到一个女间碟为了他背叛组织;
可是,你也只会看到男间碟欺骗了她的感情而完成任务。

古今中外,公主愿嫁马夫,千金小姐愿跟乞丐,
可是却听到更多的男人愿作驸马爷。
殉情时,活下来的竟多是男的(理由心知肚明)…
虽然只有一例,不过了胜于无…

男生,心总是划得太多块,事业、爱情、亲情…
女生,为了爱情而舍了事业、亲情……

可是,男生却连仅存不多的爱情分的更多块…一下子红粉知已,
一下子家花那有野花香,甚至也学江主席来个一国两府…
对于女生,男生该无地自容,情何以堪…

漂亮有内涵又说吃不起…
不漂亮有内涵又吃不下…
不漂亮没内涵不想吃…

男生的价值观真是叫现代女性无所适从…

但不论理论为何,历史为何,在情字面前,
上述这此理论都不成立,也不该成立

本篇只是希望天下有情人在情字路上遇到挫折时能从中有所获

人都需要爱情
人也离开不了爱情
可是找到了所谓的爱情
却每分钟都在远离爱情
人果然是一种很怪的动物

分手可以有很多原因,结合却只有一个原因
原因就是:不需要原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5-04-14 13:07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阿搂哈哈于2005-04-14 13:07发表的 *男人的坏&女人的傻*:
有很多男生的坏也是因为女生太傻!
一般而言,男生是视觉的动物(直觉动物);而女生是感觉的动物。

一件衣服,女生穿过后脱下来,女生可能会拿去洗;

.......
有时候很多事情就是要分工合作
让自己会比较好啦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15 20:4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52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